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林瑞婷 孙承海
又是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狂欢节,网上的商品到底靠不靠谱?会不会买到“三无产品”呢?收货后,发现属于“三无产品”,又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南安法院洪濑法庭就调解了一起由微信朋友圈购物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男子网购保健品 竟是“三无产品”
今年4月2日,河北小伙张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黄某发布的保健品广告,便通过微信联系黄某购买了该款保健品,支付货款共计1100元。收到实物后,张某发现该保健品外包装没有生产商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生产许可证标签等产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遂与黄某沟通要求退一赔十,黄某同意退货退款,但是不同意十倍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一纸诉状,将黄某起诉至南安法院,要求退还其购买货款1100元,并给付10倍赔偿11000元。
承办法官经过阅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采用“云调解”的方式进行庭前调解。调解开始时,张某和黄某情绪都较为激动,对事情经过及退赔金额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及时稳定双方的情绪,耐心向黄某释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同时向张某说明了黄某目前的经济状况,希望张某体谅黄某,同意调解处理本案。
经法官调解,张某和黄某同意调解,黄某当即向张某转账支付购物款、赔偿款共计5500元。
说法:朋友圈广告 切勿轻信宣传
法官表示,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产品实物包装来看,涉案产品包装既无生产许可证号,也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故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上述产品不属于药品或保健品,仅属食品。
而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另外,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消费者应理性看待朋友圈的广告,切勿轻信朋友圈宣传,同时要注意核实“微商”的真实姓名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举报或维权。广大消费者通过微商等渠道购物,一定要注意查验对方商品是否合格、采购渠道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具有销售资质等,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