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7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下一篇

男子发泄情绪 15楼扔下灭火器

事发泉州鲤城一小区,幸无人受伤;男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两千元

从15楼扔下的灭火器

入户大门上方的挡雨玻璃被砸碎

海都讯(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洪金建) 深夜时分,灭火器从天而降,小区业主被吓出一身冷汗,所幸无人受伤。究其缘由,竟是醉汉高空抛物。11月15日,记者从泉州鲤城法院获悉,近期,鲤城法院院长李清坝独任审理鲤城区第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两千元。

2021年8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回到其居住的鲤城某小区15楼。为发泄情绪,苏某将楼道上的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打开喷射,随后将其中一个灭火器从15楼窗户扔出。该灭火器掉落至一楼,并造成该楼栋入户大门上的挡雨玻璃破裂,所幸没有人员受伤。路过的小区业主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经走访排查后,在苏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苏某抛掷物品坠落的场所、抛物高度、物品类型以及主动赔偿、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两千元。被告人苏某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表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提醒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