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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一对一辅导”之机,学校外聘指导教师王某某多次猥亵10岁女童,在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法院还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实行“终身从业禁止”的案件。
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从业禁止制度,到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已经施行7年,效果如何?判处的从业禁止期限应当是多久?如何让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判决结果,做好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
事件
对涉性侵教职人员
多地“终身禁业”
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北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据悉,多地已对涉性侵教职人员“终身禁业”动真格。就在当天,开封一名校车司机、连云港一培训机构教师也被判终身禁止从业。
初衷
完善从业禁止制度
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
“从业禁止”的出台,和近年来高居不下的未成年人性侵案有关。
根据有关统计,在2021年媒体曝光的223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47.09%;有7起案例的罪犯曾因性犯罪受到处罚,其中部分为教职工。
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而《意见》的出台,也是为了协调上述两个法条中关于“从业禁止”的关系。
“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等指出。
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记者在此前采访时就发现,培训机构在招聘教师时,几乎都没有核查受聘者之前是否存在性侵等违法犯罪情况。
有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招聘就按照教育部门和公司的规定,会进行一些基本情况的核查,但很少有过核查是否存在有前科的情况,也没有哪些途径能让我们快速地核查。”
而为了不让司法机关唱“独角戏”,《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亮点
明晰适用边界 不仅限教育领域
此次《意见》,其中的一大亮点明晰了“从业禁止”的适用边界。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作出差异化判决。
比如,对于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特定犯罪的,明确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有评论指出,如果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明确判决“从业禁止”,或适用“禁止令”。如此“阶梯式”处理,避免了处罚“一锅煮”,体现了“精细化司法”的精神,也更加合情合理。
同时,《意见》对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业禁止并不仅针对教育领域。第二条还明确规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段农根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根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除了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还包括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规划
建立信息库 识别流动人员
事实上,《意见》出台前,一些地方已探索建立各种防范措施。例如上海、广州、重庆、成都等多个城市都推出相关政策,限制有性侵记录者从事相关行业。
不过,这些地方规定试行时间并不长,而且并没有在全国大范围落地。
同时,各地配合从业禁止制度设置的信息库大多有一个弊端——仅收录了辖区内犯罪人员的信息。
而这样的信息库存在着先天不足。
“如果某个人在外地刚刚因为性侵的违法犯罪服完刑跑到本辖区来,我们也是无从防范的。”宁波市一地区检察院专职委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各地的数据库并未实现对接和信息共享,这种信息壁垒会产生漏洞和空白,对于流动的性侵犯罪人员可能无法实现有效识别。”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说。
苑宁宁表示:“有必要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将相关信息整合到一个数据库当中,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2019年8月,时任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公开表示,检察机关将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推动形成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这也被写进了最高检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
此次《意见》出台后,信息库的建立,也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