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童 文/图
租房到期不续租,押金却无法退回?近日,蒋女士就因租房的押金问题与房东肖先生(后得知其为二房东)产生了纠纷。“现在对方电话不接,把我微信拉黑,根本找不到他。”蒋女士希望记者介入帮助调解。
租客:物品损坏赔偿金过高,现对方联系不上
蒋女士告诉记者,2021年10月18日,她通过中介从肖先生手里租下了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宝龙公寓B幢6楼214房,“当时也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押二付一,押金是两个月的房租共4200元,这笔钱我微信转账给他了”。但合同到期后,由于疫情原因,她口头向肖先生提出再续租一个月,并缴纳了租金,肖先生也表示同意,“11月初我就和他说,这个月到期不续租了,11月17日,我让他过来验房把押金退给我,他说没空让我放心先搬走,等验房没问题后就把押金退我,我相信他就先搬走了”。
11月22日,肖先生告诉蒋女士,因为验房时发现房屋内的物品遭到破坏,他要求蒋女士赔偿,否则无法退还押金,“随后他发了一份物品价格清单给我要求赔偿,估算是4000多元,但我觉得价格过高无法接受”。蒋女士说,她承认因自身原因导致屋内物品有部分损坏,对此,她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之后我再联系他,发现对方已把我拉黑,根本联系不上了。”
走访:二房东曾欠多月租金,房主也被拉黑了
26日,记者来到了事发的宝龙公寓B幢6楼214房,屋内的黄先生告诉记者,目前这套房他已承租,对于之前发生的押金纠纷,他也略有耳闻。“这套房子原先是二房东租给别人的,但听说这个二房东欠房主好几个月租金,好像‘跑路’了,现在是被房主收回来租给我的。”
随后,记者向房主李先生求证,李先生说,对于二房东肖先生的押金纠纷他并不了解,但肖先生确实曾欠了他好几个月的租金没交,“欠了我四五个月的租金6000多元,一直催也没回复,还把我房里配套的床、电器等全部搬走了,后面也把我拉黑了,根本联系不上,可能是‘跑路’了”。
二房东:因租客损坏租屋内物品,要求把押金当赔偿
通过多方途径,记者联系上了二房东肖先生,肖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当初验房时,发现房内物品多处损坏,他便联系了蒋女士要求赔偿。“当时损坏的物品我计算了一下有4000多元,我就和她商量把这笔押金当作赔偿,但她不同意,所以我只能先把押金扣住。”肖先生说,11月24日,因为这个押金纠纷,蒋女士去了宁化派出所报警,当时派出所也进行了协调,最后也没有和租客协商一致。
之后,当记者问到为何拉黑蒋女士与房主李先生、欠缴房主租金情况、是否“跑路”等问题时,肖先生表示不愿多谈,并匆匆挂断了电话。
随后,记者来到宁化派出所核实调解情况,该所工作人员表示,11月24日,确实接到了蒋女士的租金纠纷警情,民警介入之后联系双方进行协商,但协商无果。
目前,蒋女士与李先生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押金抵扣赔偿款后应及时返还承租人
针对此事,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康国俊律师表示,首先,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如果租赁物因承租人原因有损坏的,双方可协商确定赔偿数额。押金抵扣赔偿款后应及时返还承租人。“二房东”肖先生扣留全部押金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承租人蒋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另外,租赁房里配套的床、电器等如果确实被肖先生私自搬走,其可能构成盗窃,李先生可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尽快追回损失的财产。
□说法
转租须经
出租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716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针对出租人迟延表达意见的情形,《民法典》第718条进一步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这是对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规则。
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根据《民法典》第716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只能向将房屋擅自转租的“二房东”主张违约责任。
次承租人
享有代位履行权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依法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承租人(二房东)和第三人(次承租人)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转租合同,此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转租合同,第三人依照约定向承租人(二房东)支付租金。不过,若承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本来享有对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此时势必影响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为了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依《民法典》第719条,法律赋予次承租人代位履行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该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若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次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