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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欠条又起诉 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官提醒,民商事交易中,各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海都讯(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尤燕玲) 交易蛋品后,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不久,卖家提出须提前还款。买家称,提前可以,货款须打个折扣,随后转账,卖家也归还了欠条。可之后卖家称从始至终未表态货款可折减,并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据普遍社会认知,债权人将债权凭证退还债务人,通常表明债务已履行完毕,从双方聊天记录亦可看出其清楚债权凭证退还债务人的通常意义,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夏某向原告陈某购买鸡蛋等蛋品,夏某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欠条一份,结欠陈某货款252800元,承诺于2022年1月1日前付清。后陈某多次向夏某催讨,夏某认为还款期限还未到,陆陆续续还款40030元,仍余欠212770元。

2021年8月22日,陈某再次打电话催款,夏某表示如要提前付款,则尚欠货款要打折为20万元,可立即付清。当日,夏某转账20万后,陈某将欠条交还夏某。夏某在欠条上手写“已付清”三字并拍照发给陈某。

不久,陈某觉得还款金额不对,微信给夏某发送信息余欠12270元。双方争执不下,陈某诉至法院。

陈某称,担心夏某不还,才勉强答应将欠条归还,自始至终并未口头或者书面表态同意将货款折减为20万元。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付款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夏某可拒绝陈某提前履行的请求,双方亦可协商变更履行期限。据普遍社会认知,债权人将债权凭证退还债务人,通常表明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从双方聊天记录亦可看出陈某清楚债权凭证退还债务人的通常意义。

陈某述称内容属于真意保留行为。在本案中,陈某的真意并不为夏某知晓,相反,夏某有理由相信经其提出前述付款方案后,陈某收款20万元并退还欠条即表示陈某同意免除剩余货款12770元。至于陈某后续发送“余欠12270元”,属事后披露真意或事后反悔,不能产生恢复剩余货款债权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陈某表面上看是其同意货款折减12770元,夏某即时付款20万元则债务清结,但其内心真实意思是先收回20万元,即使欠条退还也不能免除夏某剩余货款12770元。但是,按照社会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债权人将债权凭证退还债务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债权得到了清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院据此认为,夏某有理由相信,陈某是同意其提出的方案,在收到其支付的20万元后才交还的欠条,故在陈某收到20万元将欠条交还给夏某时,双方债权债务就此终止。

法官提醒,不论是在民商事交易中,还是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均应该秉持诚信原则,本着善意、诚实,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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