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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外包装未依规标注 男子索赔千元

福州一超市表示,其为“职业打假人”,因加注字样可擦除,建议核验或走法律途径解决

羔羊肉片外包装上没有“即食”或“非即食”字样(市民供图)

N海都记者 林涓

近日,福州市民陈先生通过智慧海都反映,他买的一盒羔羊肉片,外包装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规定,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希望超市赔偿。超市表示,其为“职业打假人”,9月时就以同样问题投诉过,目前已加注相关字样,但因喷印方式可通过药水擦拭,建议找部门核验,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市民

标准明确要求正确标注

昨日,市民陈先生告诉记者,11月26日,自己在超市内花19.9元,买了一盒280克的“华来顺”羔羊肉片,回家后发现羔羊肉片盒的外包装上仅写有“速冻生制品”的字样。据他了解,今年3月7日正式实施的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中,要求产品标识增加“即食或非即食”的标注,以指导消费者食用前采用正确的方式。

从陈先生提供的照片中,记者注意到,羔羊肉片的外盒上确实未见“即食”或“非即食”的字样。

“新标准里要求产品标识要增加‘即食或非即食’,但为何超市里还在售卖没有标注的产品呢?”之后,陈先生和超市协商多次,希望超市依规赔偿。

超市

其曾就同样问题投诉过

随后,记者来到该超市,在冰柜内找到了同款羔羊肉片,但外包装上均喷印或打印有“非即食”字样。

记者向该超市了解,超市回应称,陈先生就此事索赔千元,而经排查,其是“职业打假人”。他于9月就以相同问题投诉过门店一次,当时出于息事宁人,给予其24000元。后来,超市就相关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厂商在相关产品上已全部加注“非即食”标志,其中旧包装以喷印方式加注,新包装直接打印。

而对于陈先生最新投诉,超市方表示,因喷印方式可通过药水擦拭,建议他将产品带到店里,找相关部门进行核验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该市民拒绝了相关建议。

律师

若涉食品安全 可向监管部门举报

对此,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康国俊律师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如果有市民以‘打假’为业,通过造假手段伪造经营者违法情形,进而‘打假’,以虚假情况通过威胁、胁迫获得不合理的巨额赔偿的,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康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市民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由行政部门调查并处罚。

□相关链接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及“职业打假人”诉求裁判标准不一

今年初,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报告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是否排除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人,长期以来认识并不一致。除食品药品领域外,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职业打假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明确。2021年局部地区或个别领域存在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增多的情况,各地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诉求判罚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如在励轩琦诉福州爱品惠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以原告一年内在不同法院提起多起司法诉讼为由,认定原告的交易目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有关“消费者”的定义,因此不支持其十倍赔偿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在2021年作出的终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退一赔十”诉求。

多位法律从业人士表示,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统一司法标准,才是当务之急。有专家建议,应当区别对待职业打假。“对于普通消费领域的,不应支持职业打假人,更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安全领域,应当有限制、谨慎地支持。对于那些在产品标识、说明、广告宣传等方面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不应支持;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如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超过法定限度的,可以支持职业打假人。”

(中国消费者报 时代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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