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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后尾款迟迟未到 福州两车主急了

他们称,与福建中汽南方汽车销售公司一名郑姓主管签合同卖车,过户手续已办理,尾款却一直未收到;仓山警方称,该男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福建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N海都记者 林涓 文/图

12日,福州市民吴先生在“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他将自己的路虎越野车以22.5万元的价格卖给福建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南方”),该公司二手车主管郑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以办理相关手续需要一两天为由,表示待手续办完再支付尾款。之后吴先生虽然陆续又收到8.2万元售车款,但至今已两个月之久,应由中汽南方支付的银行解押款12.3万元却迟迟未能到款,车已经卖了,但之前买车的银行贷款仍要继续还,这让吴先生焦急不已。对此,吴先生希望海都记者能够介入了解。记者了解到,遇到类似情况的还有一名车主。

市民:车辆已过户,十几万元尾款仍未收到

吴先生告诉记者,10月13日,他在位于仓山区的“中汽南方”店内进行二手车交易,中汽南方郑主管与其约定,车以22.5万元出售,其中10.2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的12.3万元银行解押款由中汽南方直接还款。“因为新车是在这个车行购买,出于信任,所以当天车子以及所有手续交付于他们,收到定金后我就离开了。”

吴先生回忆,当时郑主管称,办理相关手续需要一两天时间,待手续办完再支付尾款。但时至今日,钱款依旧未能结清。“当初承诺的现金10.2万元陆陆续续已经收到了,还剩下应由中汽南方支付的银行解押款12.3万元迟迟没到款,在这期间我多次联系郑主管,但都联系不上了。”吴先生说,他了解到,10月20日,机动车所有人已为一吴姓人员,而11月18日,机动车又被转到郑主管名下。

不久前,吴先生前往中汽南方店内了解情况,“店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和我签订二手收购协议的是郑主管个人行为,他们并不清楚,目前郑主管已被派出所拘留”。

记者在吴先生提供的二手车收购合同里看到,受让方为福建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但合同落款处仅有吴先生与中汽南方主管郑先生的签字,未见相应盖章。吴先生表示,现在只希望中汽南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将银行解押款及时处理。

和吴先生遇到同样情况的郑先生告诉记者,自己11月经由中汽南方一工作人员介绍,认识了这位郑主管。与郑主管签订合同卖车后,还有13万元的尾款至今未到账。

中汽南方: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12日,记者来到位于仓山区的中汽南方店内了解情况。“我现在不好说具体是什么情况,但是目前公司没有这样一台车出入库。”中汽南方的销售经理刘经理称,当事人郑主管目前已经被派出所拘留,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具体的情况,“我们也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了解事情的过程”。

记者从仓山警方了解到,目前郑主管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交易合同未盖章,车主可这样维权

对此,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彭坤豪律师认为,吴先生在中汽南方店内进行二手车交易,与中汽南方订立《二手收购合同》,合同落款处仅由吴先生与中汽南方主管郑先生签字,暂不满足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的“自甲乙双方签署、乙方盖乘用车销售专用章、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的生效条件。

但吴先生于交易当日收到定金后将汽车移交给车行,根据机动车转移登记信息显示,该车辆已于2022年10月20日转移所有权至吴姓人员,并于11月18日再次转移所有权至郑主管名下,因此吴先生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转移车辆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是车行还是郑主管的个人行为暂不明确,仍须待警方进一步查明事实后方可确定,吴先生可能与车行或郑主管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彭律师表示,若系车行实际处分了该车辆,则吴先生有权要求车行立即支付剩余款项,经通知后仍不履行,吴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车行退回车辆或在无法退回车辆时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郑主管系未经车行授权私自与吴先生签订合同并处分车辆,但吴先生是在中汽南方店内进行二手车交易,郑主管亦可能系中汽南方的工作人员,吴先生有理由相信郑主管有代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郑主管的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中汽南方与吴先生签订合同的行为,对中汽南方也发生法律效力,吴先生有权要求中汽南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车行退回车辆或在无法退回车辆时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在民商事活动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重点关注合同相对方的签字、盖章情况,如果相对方没有签字或盖章,就极有可能出现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不利于当事人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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