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近年私家车的数量急剧增长,而车位的增长却十分缓慢,“停车难”让许多车主头疼不已,由此产生的“霸占车位”现象,更是引发了不少纠纷。而这些纠纷,一旦处理不好,轻者导致争吵,重者造成“财损人伤”。近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占用车位而产生的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件 强占车位还恶意撞车 造成近六千元车损
2021年4月3日零时许,在泉州市区某小区,被告人施某某将轿车停放于被害人黄某某租用的车位上,双方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施某某驾驶轿车开出车位,并碰撞黄某某停在其车头右前方的轿车,致该车前保险杠、右前后翼子板、右前后车门、右后视镜等多部位损坏。经评估,轿车的损失价格为5833元。
后黄某某报警,施某某得知黄某某报警后即回到现场等候处置,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施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黄某某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施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施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若故意占用他人车位 属违法行为
法官表示,因车位紧张,占用他人车位引发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私人车位、私人轿车都属于他人合法财产,非法定事由不能故意占用、毁坏,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轻者触犯民事法律,重者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建议车友,若发生类似纠纷,可先自行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可以求助物业公司或者公安机关来协商解决,如果还未能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切莫因一时之气,“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