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罗丹凌
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是否合规,是福州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12月16日,海都记者获悉,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旨在完善公共空间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的长效制度,深化推进停车场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的建设方案,必须经过部门审查。
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协调进行审查
此前,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设立大都只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一些不合规范的建设,影响到了周边居民生活和交通状况。《实施意见》在停车场设立方面,明确了永久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等的设立相关要求。
方案审查方面,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结合市政项目方案一并审查。而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由属地政府负责审查,组织属地资源规划、交管、发改、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其他综合协调方式进行审查(市管项目内临时停车场由市直责任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规模超标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停车场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业主单位可持经联席会议或其他综合协调方式审定的总平面图、管综图方案作为向城管部门申请停车场出入口设置、管线接驳等破路的依据。
《实施意见》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城区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置、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空间内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建设的停车场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据了解,公共空间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储备土地、边角空地、高架桥下空间、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依法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以及结合公园、绿地、广场、水系治理项目等配建的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