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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曝光一批校外培训机构

涉及违规收费、发布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近日,记者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发动社会参与监督,公布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N海都记者

梁展豪

两家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福清市乐优教育培训学校在开展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时,对10人以下的班型收取70元/课时的培训费用,该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其行为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情形。

福州鼓楼快乐学习教育培训学校(晋安汉唐校区)在开展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时,对10~35人的班型收取54.75元/课时的培训费用,该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其行为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情形。

两家培训学校未明码标价

福州市鼓楼区时代锐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开始经营美术培训时,未及时将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其有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的行为。

闽清县新知识培训学校经营场所的公示栏未公示教育培训收费明细。

两家教育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

福州简一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校外培训“保分协议”(格式合同)中,带有“甲方为乙方提供保分签约班培训,并承诺:保证乙方在2022年福州市中考考试成绩达到福州市高中最低分数录取线及以上”“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不得无故退班,如退班甲方扣除全部费用”的条款。当事人向消费者作出无法提供履行条件的保证性承诺,诱导消费者与其签订格式合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要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无故退班扣除全部费用,属于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相关权利的行为。

福州市西岸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培训合同中,含有“上述条款的解释权归福州西岸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格式条款,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

四家教育公司违反广告法宣传

永泰县博之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其通过网络发布的招生广告中,利用该校陈某某、叶某某、柯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等学员形象及取得比赛成绩证书进行广告宣传。

连江嘻哈新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含有“街舞考级证书,升学加分”“拥有高级别考级证书在报考很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等都享受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内有的高校甚至40分”“艺术科目纳入美育中考加分,6省12地市已经开始”等虚假宣传内容。

福州小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宣传广告内容中,含有“学员等级考试通过名单”“谢某某 爵士鼓(电爵士鼓)1级”“邓某某 爵士鼓(电爵士鼓)1级”“黄某某 爵士鼓(电爵士鼓)1级”等字眼。

福州市晋安区童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美团APP”上发布课程团购广告中,含有“一周上课让学生学到专业的弹奏技巧完成考级”的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

据悉,上述案例当事人目前均已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条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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