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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投放生活垃圾 最高罚50万元

《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月施行,鼓励通过积分兑换商品、服务等奖励,调动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积极性

N海都记者

柳小玲 董加固

下月起,《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1月6日,记者从泉州市城管局获悉,该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

据悉,《办法》分7章,共40条,明晰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落实源头减量制度、加强全链条分类管控及强化保障监督措施等方面内容,助力泉州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禁止售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办法》从生产、消费、流通等领域予以规范,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比如,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第九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服务性企业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等。

《办法》规定,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处理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有害垃圾由具备相应处理条件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垃圾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置。

厨余垃圾不得直排公共水域

《办法》明确,泉州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丢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家电和其他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大件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对于厨余垃圾,《办法》规定,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责任,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大件垃圾应当定点投放或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等。“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同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通过积分兑换商品、服务等奖励方式,调动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积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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