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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70万赔偿款 是否违法?

N综合澎湃 新京 法治日报

近日,江歌母亲江秋莲与刘鑫(现用名: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终审宣判,这场耗时六年的跨国刑事案件也最终尘埃落定。然而刘暖曦的一个举动,再次引发网络热议。她竟然通过自己的微博账号,发起了70万赔偿款的网络募捐,两天的时间竟然还募集到了2.5万余元。1月4日,刘暖曦微博已被永久禁言。对于此事,有律师认为,这一行为类似众筹,其被判须赔偿江歌妈妈精神损失,而众筹偿付赔偿款可能再次在精神上伤害对方,有损于法院判决的严肃性。那么,这样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吗?如果无力支付赔偿款,需承担怎样的后果?

事件

刘鑫通过社交平台 募捐赔偿款

2022年12月30日,青岛中院对江歌母亲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1月2日晚,刘暖曦微博账号@L-N-X-wisteria发布文章提到:“法院既然这样判了,我只能扛。如果有人愿意帮我,我叩谢你们,我会一笔笔记下,希望有机会报答。”该文章开通了打赏功能,有媒体报道称,数百人次对该文章进行了现金打赏。

该文章后来被编辑修改,上述文字修改为:“这是我自己的因果,我自己的债务,法院既然这样判了,我只能扛。该我自己承担的我一定承担。我有手有脚,我不怕吃苦,什么脏活累活都可以干。这些资助,我会公示去向,我挣钱以后会一笔一笔全部还回去。”

1月3日19时许,记者注意到,@L-N-X-wisteria发布的前述文章已关闭打赏功能。随后,22时58分,该账号发文称其已关闭打赏,总共收到2.56万元,且表示:“每一分我都会用于支付法院判的赔款……所有善款我一定公开所有明细、去向,并在任何时候接受所有人的质疑和复核。”

对此,江歌母亲江秋莲1月3日上午发微博称,刘暖曦又在新浪微博注册账号@L-N-X-wisteria继续发布歪曲案件事实的内容,以诽谤被害人江歌及江歌母亲和代理律师,还对判决的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申请管理员关闭该账号。

4日,微博账号@L-N-X-wisteria显示被永久禁言。当日下午,@微博管理员称,经核查,此前用户@刘鑫6_6因存在通过私信、点赞等形式消费并攻击被害人家属的行为,站方于2019年12月对该账号予以关闭。因用户@L-N-X-wisteria为@刘鑫6_6转世账号,站方即日起对@L-N-X-wisteria予以永久禁言的处置。

就网传“发起网络募捐”一事,@微博管理员 称,站方在发现对用户@L-N-X-wisteria的相关打赏行为后,第一时间主动关闭用户@L-N-X-wisteria的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在微博平台的打赏行为不属于募捐的范畴。

问题一 个人赔偿款能否募捐?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这也就意味着,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个人赔偿款不能募捐。

刘暖曦通过社交平台打赏功能寻求网友帮助的行为,更符合网络个人求助的特征。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对赔偿款的个人求助,但个人求助并非毫无限制,根据《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相关规定,互联网平台应当将公开募捐信息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区分,并明确告知平台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同时,平台还应杜绝发布包括妨碍社会安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信息。

问题二 款项挪作他用该担何责?

岳强律师表示,如果刘暖曦以帮助偿还个人赔偿款为由发起求助,却将所得款挪作他用,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三 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1月3日晚间,刘鑫发布微博,称文章打赏已经被关闭,总共收到2.56万元。“善款必须善用,每一分我都会用于支付法院判的赔款。请善人们截图保存你的善款记录,等我还完法院赔款,就一笔笔退回。”在社交媒体上,有网友指出,刘鑫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得到不少认同。

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告诉记者,虽然从道德上大部分人很难接受,但这种小额的个人求助募捐,目前还是法律的灰色地带,构不成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犯罪需要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要求数额较大。刘鑫募集的2万余元难以造成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很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公众可以加强监督,受捐者如果没有按照声称的用途去使用捐款,民事上可能属于欺诈,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问题四 可以执行刘鑫父母的资产吗?

有网友指出,刘鑫家的房子值钱,可以卖了用以赔偿。刘鑫在发布的微博文章中表示,不能让父母老了居无定所。如果刘鑫没有能力偿还,法院可以执行其父母资产吗?

艾行利表示,刘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若刘鑫无力赔偿,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其父母的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刘鑫为了逃避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给父母,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执行相关财产的。”

问题五 若无力支付赔偿款该担何责?

如果刘鑫未在期限内履行赔偿,江秋莲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称,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9.6万元,经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如果刘鑫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赔偿,江秋莲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艾行利表示,如果刘鑫无力执行判决,法院查实债务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先中止执行,待未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但是,如果刘鑫故意隐瞒财产抗拒执行,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如果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除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之外,就其抗拒执行的行为,一般情节可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艾行利还提出,在支付困难的情况下,原被告可以就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过就本案来说,早该结束的案件因为刘鑫募捐再起波澜,对原告本身就是一种伤害,双方应该很难达成执行和解。”

□声音

不要在舆论场 玷污司法审判的严肃性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面对司法机关的民事判决书,刘鑫作为过错一方,不仅不积极承担责任,居然还妄图通过网络募捐方式,博眼球“邀请”网民众筹赔偿款。网络募捐是对那些身患疾病、家遇险境弱势群体的救助,而不是为司法审判过错者用来减轻负担、逃避处罚的挡箭牌、工具箱。刘鑫的这个行为,是对司法审判的严重玷污。

司法审判的秩序需要维护,互联网舆论场的秩序更需要肃清。决不能让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利用网民的同情心,占据道德的制高点,扰乱和侵占公众资源和空间。

法是法,情是情,理是理。互联网舆论场理应多一些客观、多一些冷静,少一些戾气、少一些谩骂。不要在互联网舆论场玷污司法审判的严肃性,不要让所谓的“大V”裹挟民意、煽动网民,搅乱本该有的秩序和稳定。(天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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