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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的方式 打开《流浪地球2》

N综合法治周末 华商网

春节期间,国产科幻电影《流浪地球2》火爆全国。喷出冲天蓝光的行星发动机、洞悉一切的量子计算机、高耸入云的太空电梯……片中层出不穷的“硬科技”元素让观众大呼过瘾。

在这部电影里不仅有硬核的科幻,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十分硬核。其中一条主线讲述了人工智能MOSS的由来与发展,呈现了活跃于数字世界的数字生命。人工智能带给世界哪些变革,又带来哪些法律挑战和治理压力?就现行法律而言,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虚拟世界中的财产保护又有哪些法律途径?

挑战一: 人工智能可否拥有“法律主体”资格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人工智能也引发了诸多挑战。这些挑战至少包括主体及权利的挑战、安全的挑战、治理决策的挑战、尊严及伦理挑战等若干层面。

第一类问题是主体及权利的挑战,即人工智能可否拥有“法律主体”资格以及因此带来的权利主张和责任认定。赞成者认为,在历史变迁中法律主体一直存在逐渐扩大的过程,如胎儿、动物、自然环境也成为新兴主体候选人。赞成者认为要打破人类中心主义,认真对待那些非“人”的实体,通过法律拟制而赋予其一定范围内的法律主体资格,也只有明确其法律主体资格,才能讨论其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认定等问题。

在《流浪地球》当中,人工智能MOSS启动火种计划准备毁灭地球,刘培强只能愤怒地用燃烧的伏特加砸坏智能装备。其实这里蕴含了更深层的问题,这把怒火该指向谁?谁该担责?

人工智能的运用也会导致传统的权利边界模糊,比如,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如何认定?可否拥有著作权、专利权等?在影片当中,MOSS及其前身的一些创意性工作可否主张此类权利?这些问题,需要法律对权利进行重新界定。

挑战二: 在智能系统面前没有隐私可言

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层面的第二类问题是安全的挑战。

以片中所涉隐私权泄露问题为例。人工智能技术增强了个人信息采集和个人数据挖掘能力,许多智能系统的使用需要指纹、人脸、虹膜等生物特征识别,但隐患在于这极度加大了隐私泄露风险。更可怕的是,人工智能系统还可根据其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再学习和再推理,得到更多与用户隐私相关的信息。

在影片中,刘培强入选航天员之前要通过MOSS前身550C的智能测试,而智能系统几乎对他所有的信息全部掌握,对其动机与家庭情况了如指掌。在智能系统面前,大家几乎都是裸奔的人,没有任何隐私可言。MOSS完全具备分析人类行为并且判断其后续动作的能力,因此刘培强愤怒地诘问:“你们明明什么都知道,为什么还要问?”

在电影中,代表监控的智能化的摄像头无处不在,这被认为是联通终极智能系统MOSS的末梢,在几起重大事件之后还专门给摄像头以特写镜头,意味深长,甚至电影故事正式开始第一个镜头,就是一个摄像头的小红点。

说法

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

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在《流浪地球2》中,人工智能(AI)机器人550A经过不断的更新迭代,升级为具有强大算力的“MOSS”,甚至能影响流浪地球计划的成败。

现实中,大家也都知道AI绘画、AI写作。那么,由这样一台人工智能机器人所创作出的绘画、文章,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I绘画、AI写作是依据使用者的意图,利用使用人提供的素材进行创作,并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腾讯公司诉网贷之家网站转载机器人自动撰写的文章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文章对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文章,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相反,如果内容仅是人工智能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则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所创作作品的作者?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可以用日常的拍照行为来举例:数码相机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十分智能,当我们按下快门的一瞬间,相机会自动调节快门速度、焦距、曝光度、感光度等参数,有的还会在生成照片前进行自动开美颜、加滤镜。“我们会认为相机是照片的作者吗,答案是否定的”,著作权法基本理论认为:作品应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也只有法律主体才能享有权利,AI作品的作者只能在软件开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中产生。

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如何保护?

影片中,除了通过流浪的方式拯救地球外,还有一部分人主张通过“数字生命”,也就是将人的思维存储到计算机中,创造出虚拟的世界。

近年来风靡的“元宇宙”概念,涉及虚拟社交平台、VR电子游戏等诸多产业,由此产生了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2022年底,“网易与暴雪停止合作”事件引发热议,由于涉及的游戏《魔兽世界》《炉石传说》具有庞大的玩家群体,“停服”可能导致的虚拟财产受损也受到广大玩家的普遍关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虽然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无形的,但是它们在网络空间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

因此,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对于数据的使用和虚拟财产的保护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予以加强。民事案由规定中也增加了“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这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司法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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