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黄晓蓉通讯员 吴惠真 文/图)场所内设置四个应急照明灯,却有两个无法使用,日前,惠安一餐饮场所因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被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行政处罚。
近日,该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螺阳镇一餐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应急照明灯是防火安全措施中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起到引导疏散和保持照明的作用,日常要定期自检,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更换。”消防执法人员对场所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5500元行政罚款。
消防部门提醒:
消防设施不是摆设,在火灾处置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一旦违法,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