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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桩禁止设在地下二层

​福州新规:既有建筑未设置消防系统,不得改造配建电动车充电设施

N海都记者 唐明亮

电动车是大家最常见的代步工具之一,同时,因电动车引发的火灾事故频频出现,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如何从设计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电动车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日前,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福州市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设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车库需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民用电动车充电设施的消防设计。

新建的非机动车库 同步配建充电设施

记者此前从福州消防部门了解到,95%以上的电动车起火都是发生在充电环节。因此,如何建设和规范电动车充电设施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导则》明确,新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非机动车库应同步配建电动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电动车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

同时,设置在室外的电动车充电场所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设置在地面、独立建造的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车库,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而且,充电场所车位还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应不大于20米,相邻组与组之间均应设置有一面高度不小于1.5米、耐火极限不小于1.5小时的隔墙分隔。

电动车充电场所

应设置消防系统

《导则》提出,若是电动车充电设施设在建筑物底层(架空层),应当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楼板和上部建筑进行分隔,上部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通过专用通道直通室外,专用通道直通室外出口与两侧其他门、窗、开口的净距不应小于2.0米。

若是住宅楼底层(架空层)设置充电设施的,设在高层住宅底层(架空层)时,应按中危险Ⅱ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在单、多层建筑底层(架空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支的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同时,设置在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的电动车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电动车充电设施所在区域严禁通过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等易燃易爆管道,且围护材料、内部构件及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此外,在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建筑内,不得改造配建电动车充电设施。

□数据

电动车火灾频发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较大火灾数量共65起,其中电动车引发11起,占比16.9%。

据国家消防救援局通报,2022年一季度,全国共接报火灾21.9万起,其中,电动自行车火灾为3777起,同比上升35.9%,高于交通工具火灾的平均增幅。

此外,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的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防救援队伍接处警与火灾情况显示,交通工具引发的火灾数量上升,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仍然突出。上半年,共接报交通工具火灾4万起,同比上升7.6%,二季度的电动自行车火灾达4481起,较一季度上升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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