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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
母亲突然去世,父亲早已失智,为了厘清母亲遗产的继承份额,上海女子宋颖(化名)不得不自己将“自己”告上了法庭。相关消息近日冲上热搜,引发网友对独生子女继承权的关注。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为何会变得如此复杂?独生子女难道还不能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遗产如何分?她不得已“告自己”
“70后”上海姑娘宋颖是家中独女。
2022年初,宋母和宋颖商量将家中房产进行售卖。因为房产证上要么登记着一家三口的名字,要么登记着宋父、宋母的名字。这意味着,买卖房屋必须经宋父本人出面才能完成,但宋父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多年。
2022年上半年,宋母突然因病去世,作为家中唯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母亲留下的遗产,她陷入了“左右手互搏”的悖论之中。
在法律层面上,她既是失智父亲的法定监护人,又和父亲同是母亲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她需要同时代表自己和父亲分割遗产,厘清彼此的继承份额。然而,这并不容易。为此,宋颖不得不聘请律师,自己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2022年底,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为特别的是,庭审中,法院邀请了3名老人,在本案中担任家事观护员。
庭审中,3名家事观护员最终表达了这样的意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父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家人、法院还是社会,都应当格外关注失智老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替其做出放弃、减少继承遗产的决定,应当保证宋父能够继承到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终,各方达成一致,由宋父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适当多分遗产。普陀区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双方的意思表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社会老龄化 类似问题凸显
伴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深,以及独生子女继承遗产问题的凸显,相似的情况在未来还会发生。
代理律师汪李平建议,独生子女家庭如遇到类似情况,可选择在父母身体情况较好的阶段,尽早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规划。“不过,一般的老百姓可能不会考虑这么多问题,我觉得最终还是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畅通救济渠道。像这个案例,就给后续类似的情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意义。”
本案的主审法官、上海市普陀区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陆敏表示,本案首次将家事观护员制度借鉴到保护老年弱势群体的案件之中,是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
□延伸阅读
这几种情形 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遗产
1
父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赠与外人
遗产是父母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父母对遗产有完全处置权,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规定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因。如果遗嘱中明确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就算是独生子女,也只能继承遗赠未处置的遗产。
你因为工作忙,又要照顾你的小家,顾不上照顾父母,结果,父母把时常照顾他们的隔壁小王视若亲生,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部分财产遗赠给小王,并签署了遗赠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提示:受遗赠人和继承人在权利上不同的一点在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而继承人只要没有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就视为接受继承。
2
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
独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子女外,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如果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那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当前时期,通常爷爷奶奶辈的人往往不是只有一个孩子,这就会造成爷爷奶奶、姥姥姥爷过世后,他们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不会消失,而是作为遗产被再继承,这也就使得父母的兄弟姐妹们,也享有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父母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
《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父母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就算再婚后没有生下孩子,你的继父(母)同样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再婚一方的财产。
提示:再婚的定义是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目前我国已经不再认可所谓的事实婚姻,所以如果是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则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4
父母过世未留遗嘱
且子女已经结婚
假如父母过世未留遗嘱,而身为独生子女的你已结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大部分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你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遗产。
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父母过世时留下遗嘱特别约定,遗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