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洪金建
近日,鲤城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滴滴车辆因发生事故需维修导致停运33天,最终司机获赔11000元。
案例:滴滴车被追尾送修 诉求赔偿停运损失
2022年10月,覃某驾驶机动车在泉州市鲤城区某路段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追尾,造成覃某车辆受损。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覃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覃某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共计维修33天。
事故发生时,覃某正从事滴滴司机工作,持有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其车辆为营运车辆。因此,覃某诉至鲤城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车辆停运损失17160元(33天×520元/天)及车辆租金4730元(4300元/月÷30天×33天)。对此,王某另执一词,认为已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停运损失不应由其负担。
承办法官进行释法说理,表明停运损失为覃某驾驶营运车辆的实际损失,应当获得赔偿,而车辆租金为营运成本,不应计入停运损失。
法院:交通事故造成损失 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经过多次沟通,最终王某、覃某均同意在2021年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基础上,酌情按11000元计算停运损失。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履行协议,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具备相关营运资质且依法经营的车辆,因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提醒,对于停运损失标准,滴滴司机应以营运利润作为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在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交通运输行业的收入标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