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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程序侵权 昆山一公司被罚10万4人获刑

全国“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发布,我省一起案件入选,该案也是我省首例刑事判决的微信小程序侵权盗版案件

N海都记者 林涓

通讯员 李振云

康哲馨

近日,国家版权局在成都市举办的第七届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发布了“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其中,我省“刘某某微信小程序侵权案”入选。该案也是我省首例刑事判决的微信小程序侵权盗版案件。

据了解,“剑网2022”是由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

案件回顾 窃取源代码并植入广告,非法获利24万元

2019年5月,福州市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福建省版权部门投诉昆山某公司6款微信小程序涉嫌侵权。

经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调查核实,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涉案微信小程序,系该公司技术人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私自提取福州市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宝宝系列小程序源代码,添加广告后修改制作而成。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微信小程序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发行,非法获利242997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6款微信小程序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核心文件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6款微信小程序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计算机程序。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17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获利,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非法经营获利,公司产品经理、移动项目小组技术员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非法获利,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故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刘某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分别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计算机软件,也属著作权保护范围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和“发行”,包括了复制作品、发行作品、既复制又发行作品,也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还包括了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他人微信小程序的源代码并植入广告后,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信息网络传播,系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很广,包括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戏剧作品等,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规制的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等。市场主体应当正确认识剽窃他人作品的法律风险,杜绝侥幸心理,自觉维护版权市场秩序。

近年来,微信小程序作为新兴的计算机软件市场,具有面对人群广、传播速率快、作品集中度高、服务方式多样等特点,与此同时,微信小程序也面临侵权多发易发、难以取证维权等问题。该案系中宣部等四部委督办案件,也是我省首例刑事判决的微信小程序侵权盗版案件。案件的查办,体现了我省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探索新形势、新技术、新业态下版权保护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积极为新时代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保驾护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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