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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提高职工医疗补助标准

涉及最低补助金额、慰问金额、非公企业类职工住院津贴等方面

海都讯(记者 黄晓燕 通讯员 许紫燕) 昨日,记者从石狮市总工会获悉,石狮将在参加团体人数、机关事业类补助标准、最低补助金额、慰问金额、审批程序和非公企业类职工住院津贴等方面,提高职工医疗补助标准。

据悉,新一期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参加团体人数方面,凡石狮市行政辖区内3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全体在职职工参加本团体医疗互助活动;在机关事业类补助标准上,参加活动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产生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内的商业保险及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再扣除医保范围外金额(不扣除公务员补助)后,按60%计算支付补助金;在最低补助金额上,对于医疗费用自付的部分高于200元,医疗互助补助的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的最低标准给予补助,自付的金额低于200元,按自付的金额给予补助;在提高补助金审批权限额度上,为方便职工办理补助,石狮办事处审核2万元以下的补助金,2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送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核后,由石狮办事处发放。以此减少补助审批程序,缩短时间,让职工更快领取补助金;在非公企业类职工住院津贴上,非公企业类职工住院津贴以每人每日80元计,最高不超过30天。

此外,石狮也提高了慰问金制度的慰问金额。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或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却在医保定点医院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的,以活动期内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为依据,给予慰问。其标准提高为:医疗总费用为2000元至5000元的,慰问1000元;5000元至10000元的,慰问2000元;10000元至50000元的,慰问3500元;50000元以上的,慰问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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