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洪金建
“这家公司不是我的,我只是替朋友挂个名,怎么就成被执行人呢?”近期,泉州鲤城法院执行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某称自己只是挂个名,是名义上的股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号称帮朋友挂名 自己无责任
劳动者庄某入职福建省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未与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时支付工资,近日,经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庄某工资及补偿金45676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鲤城法院依法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接到执行干警电话后,林某说,朋友刘某才是公司的股东,他与刘某达成了股权代持协议,并未参与公司实际运营,“我只是替朋友挂个名”。
劳动争议案件发生以来,林某多次与刘某联系,但刘某一直持逃避态度。最终,林某用个人财产支付上述欠款。林某表示,未来将与刘某协商追偿损失,或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说法:名义股东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权代持,看似只是挂个名,但却存在法律风险: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义务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隐名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行为,则会牵连到名义股东,名义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在隐名股东未认缴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下,可追加名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亦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将被限制高消费。
法官提醒,名义股东不仅仅是挂名这么简单,一纸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挂名就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市民朋友不要轻易出借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