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7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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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三无”口香糖 男子获10倍赔偿

法院认定,该口香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卖家须惩罚性赔偿

N海都记者 董加固

通讯员 安法宣

花3000多元网购30包口香糖,吃了4包后,发现居然是三无产品,泉州一男子提出10倍赔偿。近日,安溪法院审理认定,该口香糖应认定为食品,因未标注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男子的索赔要求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

吃了四包后 发现无厂名、厂址及许可证编码

泉州一男子代某先后在该店铺购买“吃辣口香糖*微辣”30包,支付货款3000多元。代某在食用4包后,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为此,代某向安溪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某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向刘某的店铺购买了口香糖,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口香糖标注其配料包含胶基等成分。根据《国家标准(GB17399-2016)》的定义,以胶基、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可咀嚼或可吹泡的产品,为胶基糖果,胶基糖果即为食品,故该口香糖应认定为食品。

该口香糖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刘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口香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应认定该口香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某基于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按照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以支持。同时,代某应将涉案产品退还给刘某,代某自认已食用的4包口香糖应按购买价抵扣。

法官说法 能否赔偿,关键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办法官表示,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支付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一赔十”。

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对食品标签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是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维护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本案中,刘某所销售的口香糖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上述情况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口香糖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食品安全领域,如果要求消费者对商家是否明知而销售承担证明责任,难度大,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利于督促销售者依法经营。因此,只要商家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推定其明知。如果商家辩解其不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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