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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两书一函” 为企业纾困解难

泉港区法院从失信警示、和解建议、守信激励入手,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法官深入企业走访,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林长鑫供图)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实习生 吴忆静 通讯员 林长鑫 文/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泉州市泉港区法院主动作为,在全省首创“两书一函”制度(即《执行和解建议书》《主动履行证明书》《失信警示函》),从失信警示、和解建议、守信激励三个方面入手,在执行过程中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为企业纾困解难。

截至目前,泉港法院共发出“两书一函”47份,促进21起涉企执行案件得到解决,执行到位金额876.8万元。在2022泉州经济年会上,该制度荣获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最具获得感”十大举措。

“两书”减负面修评价

对企业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但履行能力欠缺的执行案件,泉港法院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执行和解建议书》,促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以最大限度减小对企业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促进当事人“双向共赢”。

为了帮助企业被执行人修复社会评价,正向激励“守信”行为,向主动履行义务的企业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也是泉港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探索建立诚信营商环境的一项创新举措。

2022年5月,泉港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泉州某设备安装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被诉至泉港法院,经法院调解,泉港某生物科技公司应于2022年8月份前按期支付工程款168300元。后泉港某生物科技公司因疫情导致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泉州某设备安装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反复沟通,并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份支付了最后一期款项。

“我们了解到贵院可以向主动履行的企业开具《主动履行证明书》,我们公司最近有一笔重要的贷款要申请,能否帮我们开具一份?”案件执行完毕后不久,被执行人主动联系到承办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承办法官遂向被执行人出具了《主动履行证明书》。一周后,被执行人到法院表示感谢,因为其公司已顺利申请到了贷款。

“一函”发警示促履行

执行案件中有部分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但对法院强制执行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为此,泉港法院通过发出《失信警示函》,对企业进行郑重提醒和履行督促,能够减少企业因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尽量避免被执行人企业信用评价减损,达到了“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通情理”的良好效果,通过个案积极践行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起到以点带面作用。

泉港某银行与施某、泉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多次逾期。2021年12月,原告诉至泉港法院。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可处置,当即对前述不动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并依法做好司法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基于对被执行人施某、泉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发出《失信警示函》,从执行时长、评估成本、公司名誉等方面与被执行人进行反复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劝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避免企业征信受损。

这一发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发出仅5天被执行人就将全部款项汇至法院,该案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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