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实习生 吴忆静
通讯员 洪金建
24万多元买的二手奔驰问题不断,送去维修才发现是泡水车,于是将卖方起诉到法院。最终,鲤城法院认定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除了退还购车款外,还得支付购车款3倍的赔偿款,合计100余万元。
【案情回顾】
刚买的车频出事故
维修发现竟是泡水车
泉州一女子小樱因生活需要,想要购置一辆二手车。2020年11月2日,她与冯某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购置一辆二手奔驰车,该车登记在李某某的名下,转让价格为20多万元。协议明确约定,“此车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同年11月26日,该车登记到小樱名下。
然而,小樱在使用该车时,发现车子频繁出现故障,严重影响正常使用。2021年8月,她将车子送至4S店维修,工作人员告知,该车有泡过水的嫌疑。
这可把小樱急坏了,她查询车子保险理赔史,得知其存在水淹记录,且2020年保险公司已经为该车理赔一大笔钱。
这在小樱看来,卖方故意隐瞒车子为泡水车的事实,以精品车销售价格转让,卖方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导致她作出错误选择。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小樱将冯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及刘某某起诉到鲤城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协议,退还购车款、赔偿3倍购车款以及其他损失等合计100多万元。
四被告演“罗生门”
法庭上互推责任
然而,在法庭上,四被告却相互推卸责任。
冯某某辩称,他并非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也非销售方,仅是居间中介方。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是黄某某,车辆也是由黄某某直接交付给小樱的。在该车子出售时,他根本就不知晓该车为泡水车辆。事后,他也只拿到黄某某给的800元介绍费。
李某某辩称,虽然车辆登记在他名下,但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不是他,仅是应他人要求将车辆暂时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外,他与小樱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收到任何购车款。
黄某某则辩称,车辆转让协议上卖方系冯某某,其未与其他被告共同销售车辆给小樱,亦未对涉案车辆的车况做任何承诺,不存在欺诈。
刘某某辩称,银行流水体现小樱向其支付了10万元,其确有收到。其只是提供车辆买卖的资金。当时黄某某在收购该奔驰车的时候,其有问过车辆的情况,黄某某告知车子座椅底下涉水,后来该车爆出问题,说是涉水车,其认为黄某某存在欺骗行为,所以后续就没有再合作了。
【法院】
卖方行为构成欺诈
败诉退赔100多万
经鲤城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登记日期为2019年,2020年8月,该车因停放被淹至后门位置,经保险公司确认定损金额为28万余元、残值为16万余元,为全损车辆。2020年11月,该车转移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此后,该车转移登记至小樱名下。
鲤城法院进一步查明,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可以证明刘某某、黄某某共同合作二手车买卖,案涉车辆由黄某某收购,收购款由“金主”出90%,并约定“金主”按50%承担盈亏。庭审中刘某某称所谓的“金主”就是他本人,款项是由其所出。
综合各种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某、黄某某为该车的实际出卖人,该车子收购后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冯某某在此次二手车交易中起到的是媒介作用,其应认定为居间中介人,而非实际出卖人。
鲤城法院认为,汽车属于大宗商品,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需要予以特别保护。作为经营者,刘某某、黄某某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与消费选择出发,针对案涉车辆存在“涉水座椅下”情况,在销售案涉车辆前告知消费者小樱。而二人在该车子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鲤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小樱与黄某某、刘某某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黄某某和刘某某退还小樱购车款24.7万元;黄某某和刘某某支付小樱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76.5万元。小樱向黄某某和刘某某返还涉案车辆,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黄某某等人不服上诉,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条点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