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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三无”口香糖 男子获得10倍赔偿

海都讯(记者 董加固 通讯员 安法宣) 网购已成为广大群众购物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若遇到产品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3月16日,安溪法院披露相关典型案例,男子网购口香糖,发现没有厂家信息,成功索要10倍赔偿。

刘某在某网络平台经营一家百货店。代某先后在该店铺购买“吃辣口香糖”30包,支付货款3000多元。代某在食用4包后,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为此,代某向安溪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某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向刘某的店铺购买了口香糖,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口香糖标注其配料成分包含胶基等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399-2016)》的定义,以胶基、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可咀嚼或可吹泡的产品,为胶基糖果,胶基糖果即为食品,故该口香糖应认定为食品。

该口香糖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刘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口香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应认定该口香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某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按照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经办法官以案说法道,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对食品标签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是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维护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本案中,刘某所销售的口香糖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上述情况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口香糖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刘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明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院支持了代某关于10倍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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