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实习生 吴忆静
通讯员 孙琦
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未来”食品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泉州泉港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涉过期食品维权案件,判决超市赔偿消费者1000元。
协商未果起诉
2022年12月,小陈在泉港某超市购买“粮仓物语”香脆面零食4袋,价格为4元,并通过微信向该超市转账支付,超市未出具购物小票。回家后,小陈发现该商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0日,保质期为6个月,商品已过期。为了固定证据,小陈于次日再来到该超市购买香脆面2袋并录制了其购买的过程。随后,小陈与超市协商要求赔偿损失1000元,而超市仅同意赔偿商品价格的十倍。由于协商未果,小陈遂将该超市起诉至泉港法院。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作为消费者向法院提交付款凭证、录音录像和商品实物等证据,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其主张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商家可被认定为“明知”
经庭审认定,案涉食品为超市出售,且该食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超市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认定为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依法判决超市赔偿小陈1000元。
法官介绍,食品生产者与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市场的两大主体,《食品安全法》针对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食品市场不同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不同的法定义务以保障食品安全。对于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主要义务为进货查验义务和安全贮存义务。食品经营者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认定为“明知”。本案中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另外,《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