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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湖南衡阳南华大学的大四学生何某某因“造黄谣”被开除学籍的消息登上热搜。就在不久前,苏州大学对该校恶意P图侮辱女性的学生赵某某开除学籍。
近年来,从“南航员工事件”,到“取快递被偷拍事件”,再到赵某某恶意P图案等,类似被造黄谣的事件已发生多起,引发广大网友、校方以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恶意造黄谣事件为何屡屡发生?被造谣后受害者应如何维护权益?造黄谣会涉及哪些违法行为?又会如何惩戒?
案例:
受害人寻找六个月
发现是高中同学所为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梳理过往案例可以发现,造谣成本极低,但伤害极大。
在苏州大学赵某某恶意P图案中,2022年5月,受害人张女士经一名男性好友提醒,她和其他两名女生的照片被挂在了色情网站,并有人配文造黄谣、自称与她有亲密关系,并发布淫秽图片视频。
为了找到发帖人,张女士选择报警,同时自己寻找发帖人。张女士确认被盗用的照片都来自朋友圈后,与另一名受害者对照排查共同好友,将嫌疑人范围缩小到5人,在此期间,她一直承受着更多的造谣、羞辱和猥亵话语。
直到2022年12月,又有三名新的受害者陆续出现,张女士联系到她们,一同对比排除共同好友,最终确定发帖人系自己高中同学、现苏州大学的学生赵某某。
由于缺少直接证据,2023年1月5日,张女士当面质问赵某某,对方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但并没有表达任何歉意。
3月9日,张女士接到当地警方通知,赵某某因传播淫秽物品,被处拘留十天,定于2023年暑假执行。3月19日,苏州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经调查核实,该校学生赵某某违法行为属实,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后续将按程序办理。
现状:类案频发,锁定嫌疑人困难
偷拍、盗取照片后,通过网络造谣侮辱的案件近年来屡屡发生。
在苏州大学通报本次事件的同时,就有一位网友在微博爆料,重庆某大学男生偷拍同教室上课的女同学,随后在校园群内与其他男生进行含有侮辱、色情意味的讨论,甚至提议开“群直播”。
更早一些,2022年5月,浙江传媒大学吴某博盗用女性好友私人照片,通过伪装女性身份骚扰受害人的女性好友。同时期,郑州轻工业大学也有学生反映,一男生闻某皓盗取女生的照片,恶意混合色情图片,对20余名女生进行侮辱、诽谤。
在这类案件中,嫌疑人多在现实中曾与受害人产生交集,但却以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上造谣、侮辱。因此,发现受害事实、锁定嫌疑人的身份、对造谣侮辱行为进行取证,每个环节都格外困难。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志强认为,在目前的信息化社会中,造谣实施起来较为便捷,违法行为人具有隐匿性,受害者维权成本较高。
维权:受害者应及时报警,并起诉传播平台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春认为,谣言的危害性不亚于暴力犯罪,受伤害的被造谣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害者可以起诉对方侵权,严重的话,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其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情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作为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处罚。“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建议受害人尽可能固定好对方违法行为的证据。”沈春说。
沈春律师特别提醒,发现自己被造谣、被侵权的信息之后,需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下载、截图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在证据没有灭失之前,尽快对能够证明侵权结果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公证。
同时,要将保存的证据提交给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信息传播平台),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
最后,起诉平台,要求提供造谣账号的实名信息,之后起诉账号本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说法:造谣者涉及哪些违法行为?如何惩戒?
记者了解到,造谣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从民事层面来说,造谣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公民有权请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
从行政层面来说,行政机关可对造谣、传播谣言者处以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
从刑事层面来说,故意采取P图等形式,歪曲他人形象,传播淫秽信息,涉嫌侮辱罪;将淫秽信息上传至第三方平台,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以此牟利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苏州大学赵某某恶意P图案为例,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职律师郭凯表示,事件中的赵某某将恶意制作的淫秽图片在网络上传播,是一种捏造事实并公然贬损特定自然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视其行为严重程度,可能构成侮辱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赵某某发布的诽谤信息中,针对同一被害人的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郭凯律师解释说,侮辱罪是“亲告罪”,即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除非这种犯罪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否则在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
事件中,部分受害者已经报警,郭凯指出,司法机关有权根据网帖的浏览量等情节,对赵某某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进行审查。
“从另一方面来说,赵某某将淫秽图片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本身还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当然也要看其行为的严重程度。”郭凯说。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其行为有盈利性目的,被传播的图片如被鉴定为淫秽图片,且实际被点击次数超过5000次,其行为即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即使没有盈利性目的,淫秽图片被点击次数超过10000次的,一样构成犯罪。即使未达到犯罪标准,也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赵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哪个犯罪,需要按照两个不同的罪名进行审查。如果都构成的情况下,属于同一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郭凯说。
□延伸阅读
维权典型案件,成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尽管受害者维权成本较高,近年来,在国内也有受害者维权成功的案例。
2020年,“南航员工偷拍并羞辱女高中同学”和“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两起胜诉案件得到了广泛关注。
2020年4月,微博网友四亿(化名)发文称,广州一男子在境外社交网站上发布多名高中女同学的照片并配上低俗言论,得知自己高中时的照片被用作色情账号的素材,受害女生们对比排查后发现,发布上述信息的是他们高中同学高某鑫,该偷拍者就职于中国南方航空。2020年9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高某鑫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0年7月,杭州居住的谷女士在小区快递驿站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随后,郎某与朋友何某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内容并发至微信群,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2020年10月,谷女士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1年2月,这起案件成为全国首例自诉转公诉的诽谤案件。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何某诽谤一案,郎某、何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最终,该案入选了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成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