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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伐木将受罚 有证也不能超限

泉州中院发布涉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共护绿水青山、共建绿色家园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实习生 吴忆静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林草兴则生态兴。近年来,泉州两级法院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唱响司法护航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引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主旋律,落实生态司法预警机制,高质高效审结了一批涉林司法案件。

近日,泉州中院特选取8个涉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以案释法、以案宣教、以案预警,以期教育引导全社会共护绿水青山、共建绿色家园。今天,一起来了解两个与非法采伐有关的案例。

案例一:无证伐木受罚 其子代为补植

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向他人购买的位于永春县某山场的林木总蓄积量139.6192立方米,后将所采伐的林木制成11车原木用于出售,获取赃款5万元。郑某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无证采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之后,郑某之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补植复绿协议书,并代为履行协议补植了枫香苗木3500株。

永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向他人所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郑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签订并履行补植复绿协议等因素,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官表示,因本案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郑某需送监服刑,无法履行幼林管护职责,鉴于被告人之子系《补植复绿协议书》的签订人和代为履行责任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及省高院《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永春县法院向郑某之子发出《幼林管护令》,责令其在被告人郑某服刑期间履行《补植复绿协议书》的约定,加强对补种的枫香幼苗的抚育和管护。据悉,这是全省首份向被告人家属发出的生态修复令。

案例二

有证伐木莫任性 超限乱伐亦违法

被告人出某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批准的范围,为牟利超审核批准界限采伐其承包的桉树9.417亩。经鉴定,其超审核批准界限采伐的林种为薪炭林,经济价值为24100元;造成森林生态系统有机组成部分的保育土壤、林木养分固持、涵养水源、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等森林生态服务功能遭受损害,生态修复费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合计需35100元。泉州泉港区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出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超限采伐承包林地内的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出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已预缴生态修复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出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判决本案生态修复费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由出某承担。

法官介绍,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采伐林木须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并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泉港法院以涉林生态审判为载体,积极推动全省法院系统首个“碳中和林”项目建设,以种植“碳中和林”的形式补偿林业碳汇损失,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该案系超审批界限采伐林木,审理过程中,法院引导被告人出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相关款项可用于购买林业碳汇、种植“碳中和林”等生态修复项目,有利于实现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能较好地修复被破坏的环境,使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充分发挥了生态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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