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央视网 潇湘晨报
人民网 半月谈
近日,一则“员工痛批强制加班”的相关聊天记录在网络上传播。聊天截图显示,在CETC成都区软件开发事业部的群内,员工陈某因领导安排清明加班而暴怒,将自己和同事在过去一段时间加班的怨气一并发出,引起了部门同事的共鸣。群内的“CETC”疑似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的简称。
5日下午,中国电科新闻发言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述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与此同时,四川和成都等地的相关部门也在积极介入此事。
针对此事,有法律人士表示,没有特殊情况强迫劳动者加班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图片中言论属于谩骂,包含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词汇,已经超出了争吵的界限。
【热点事件】
强制安排加班 引员工怒怼
根据网上聊天截图显示,事情起因是在一“CETC-软件开发课”的微信聊天群中,领导董某安排清明节两个人加班,由于没有自愿报名人员,于是自己指定了陈某与另一名员工。之后,陈某明确拒绝加班要求,并怒怼该领导董某,另把整个部门过去在工作中时常加班的怨气通通发泄出来。
陈某此举也引发多个部门同事共鸣,以集体辞职来表达支持,最终导致软件开发部门23人集体请求辞职,硬件和其他部门员工也有几十人纷纷请辞。
该事件在网上引发关注和讨论,有网友表示“CETC”疑似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的简称。
5日,疑似当事人陈某回应称已经从中电科离职。陈某在疑似个人抖音号中回应:“谢谢大家的关心、鼓励与支持,我也不开直播、不带货、不收大家的红包、礼品、不需要大家刷礼物,我不想当网红,只想和之前的生活一样。”
【律师】
强迫加班违法
但激烈词汇已超争吵界限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表示,如果员工反映情况属实,这个月天天加班,从早上8点到晚上11点,甚至凌晨一两点,那么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蓝天彬说。
但图片中员工怼领导的措辞有些激烈,带有辱骂等词汇,是否涉及法律问题?对此蓝天彬表示,员工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适合用诅咒对方去死、用各种脏话辱骂等方式,尽可能避免侵犯相关人员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而在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看来,图片中言论属于谩骂,包含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词汇,已经超出了争吵的界限。“如果争吵过程中出现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合自己微信群聊中发送包含侮辱,损毁他人名誉内容,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这种情况下已经超出普通争吵的界限,属于侵犯他人人格尊严,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付建说。
【回应】
四川省与成都市总工会:
认真核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月5日,记者从四川省总工会获悉,已第一时间启动工作程序,积极跟进协调处置,认真核查相关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川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上述网络曝光的情况,他们正与成都市总工会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若确实存在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将采取措施,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他们还将积极介入涉事企业,敦促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聆听职工心声,以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底色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希望事件能够不要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化解矛盾才是破题关键。
成都劳动监察部门:
“早8晚11”如属实,公司涉嫌违法
5日上午,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表示,已注意到相关网络舆情,将进一步前往涉事公司了解情况,调查核实。
这名工作人员称,清明节属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若加班,需支付300%费用;如果网络截图所传“早8晚11”工作的情况属实,那么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每天8小时工作制,加班不超过3小时),将对其依法处罚。
中电科:
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
5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表示,网传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
中国电科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日,中国电科关注到多个网络平台根据网传“CETC成都事业部(413)”和“CETC-软件开发课(27)”两个微信群聊天记录,发布和传播有关中国电科的不实信息和言论。中国电科高度重视,认真排查,上述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对于传播、扩散虚假不实信息的行为,集团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说法】
被强制加班如何维权?
员工遭遇公司强制加班,又该如何维护自己正当权利?
针对聊天记录的行为,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出现紧急事件,在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
没有特殊情况强迫劳动者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如何证明自己加过班
@法律人袁亚洋 表示:“最直接的加班证据是考勤记录,但实际上因为我们拿到的考勤记录可能并非原件,或者只是一张纸,没有公司的盖章是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的。还有一类是实际加班证据,比如加班时的邮件往来记录、工作成果的产出,或者是申请加班的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事实上的加班证据。”
如果要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加班证据,聊天记录中要包含两个关键因素:①领导要求员工加班,比如“我们今天一起加班”,或者是“你周六来上班”;②对应时间段的工作沟通记录或邮件。
声音
加班文化“偷”走的
不只是假期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制度的重要一环。比如清明节,承载着礼敬祖先、慎终追远的民族文化和精神依存,不仅有利于弘扬孝道亲情,也可以促进民族凝聚力和认同感。默认加班,不仅罔顾国家制度安排,更有违国家法度。
依法依规是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工作的底线与前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享有休假权。当然,一些不能间断的特殊行业等有例外情况。对于加班,更加明确:除非特定的紧急情况,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当下一些企业却将加班常态化,严重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
一段时间以来,默认加班、隐形加班、“狼性文化”、“996”等所谓“加班文化”屡禁不绝,与“加班促进增长论”分不开。日常工作中遇到急难险重任务加班是正常现象,而加班常态化,不仅会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还可能抑制和损害全社会的创新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用人单位要拼的是创新、技术、质量、管理,而不是员工的体力与耐力。只有严守法律红线、重视员工权益,才能营造积极向上的团队文化,拥有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至于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无谓加班,更是对单位发展、经济增长毫无益处。
解决非法加班问题,不是一家用人单位的事,也不是这一个假期的事。要让劳动法“长出牙齿”,将广大劳动者的期待化为执行力,使用人单位不能“任性”、不敢“任性”,致力于解决问题,而不是解决提问题的人。如此,“加班文化”的影响力必然式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更有保障,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就更有底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