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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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得不规范 保安竟搞破坏

事发福州汉唐文化城停车场,车辆外观损伤、轮胎扎钉,监控记录下保安动手脚过程

发生纠纷的停车场

N海都记者 刘锦涵 文/图

近日,福州市民林先生通过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他将车辆停在长乐北路的汉唐文化城停车场时,车被停车场保安踢了数次,车辆外观出现了损伤,左后方车胎似乎也被人为损坏,挪车时还遭到了停车场保安的辱骂。对此,记者走访了停车场,对事件进行了解。

收费停车场 保安骂人

林先生对记者表示,7日晚,他将车停在汉唐文化城停车场后就外出办事,取车时发现车辆外观出现了明显的刮痕。林先生说:“我还没问保安发生了什么,就被对方破口大骂,说我堵了别人的车,而且电话也打不通。后来我才知道,是保安报错了车牌,所以无法联系上我。”

林先生说,他未理睬保安,准备驾车离开时,车辆提醒左后轮车胎异常,“我下车查看时,发现有枚螺丝钉扎在轮胎上,怀疑是保安动的手脚,于是便报警”。

林先生在警察陪同下查看了停车场监控录像后发现,保安除了多次用脚踢他的车,还蹲在车辆左后方车轮位置。林先生告诉记者:“确实是我停车不规范,但保安这种行为太过分了,就算我车没第一时间挪走,也不能破坏我的车辆。我要求他们赔偿修理费,并让当事保安道歉。”

律师:停车场应赔偿

随后,记者与林先生一同来到了停车场管理方的办公室。记者在工作人员提供的录像中看到,正如林先生所言,停车场保安在尝试联系无果后,就对车辆多次做出“踢”的动作,并曾蹲在车辆左后方车轮位置约15秒。工作人员表示,他当天不在现场,并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对于林先生的要求他没法答应,需要林先生联系停车场负责人去协商。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吴晓珊律师对此表示:《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收费停车场的收费单位与林先生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收费单位作为保管人应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若车辆受损确由停车场保安造成且在其工作期间,基于职务行为,则停车场收费单位显然未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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