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黄义伟
莆田一名女老板在淘宝店中,因使用了未经授权的杨幂肖像图片作为广告宣传,结果被杨幂告上法院,诉求30万元侵权损害赔偿金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杨幂与莆田人郭某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擅用明星照做广告 被索赔30万元
杨幂的委托律师称,2021年3月,他们发现被告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大量、公开使用载有原告肖像的图片、照片等作为广告物,为其自身及其所售卖的产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杨幂作为影视演员、社会公众人物,其个人的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之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原告肖像、姓名及签名的图片、照片等作为广告物进行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并从中获得巨额非法利益。
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困扰和精神伤害。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其淘宝店铺中使用的载有原告肖像的全部图片、照片等,在其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90日刊登不少于1000字的澄清及致歉声明,并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300000元等。
被告郭某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法院:
酌情判赔杨幂2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作为公众人物的知名度、肖像使用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涉案肖像的使用方式、目的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判决被告郭某娟赔偿原告杨幂2万元,并判决被告郭某娟在其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杨幂赔礼道歉。
记者从相关法律文书获悉,这是郭某娟第二次被明星告上法庭,上一次被判赔偿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