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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底“抄袭”?法院:应考虑惯常设计

26日是第二十三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泉州中院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实习生 吴忆静

通讯员 黄玮鹏 黄熠

4月26日是第二十三个世界知识产权日,23日泉州中院召开“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2022年度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056件,审结6841件,结案率96.95%。

案例一

鞋底设计“侵害”专利 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许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鞋底”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2年3月4日获得授权。

2022年5月,许某发现鲤城区一鞋厂在“阿里1688”开设的网店,出售的产品侵害了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许某主张,侵权产品的鞋底外观与涉案专利实质性相似,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起诉要求该鞋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泉州中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鞋底,表面为菱形凸纹整体覆盖,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者整体视觉效果存在较大区别,不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据此判决驳回许某诉讼请求。

法官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应考虑现有设计的惯常设计

法官介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务判定中,即使被控侵权人未提出现有设计抗辩,也必须考虑现有设计中的惯常设计或者常用设计手法。

被诉侵权的鞋底,下表面均由菱形凸纹覆盖;而涉案外观设计鞋底,下表面由两条斜向凹线将鞋底分割为三部分,且鞋头及鞋跟部分为斜杠防滑设计。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者存在较大区别,不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

法官表示,创新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作为专利客体的外观设计应符合创新性要求。因此,在侵权判定中充分考虑现有设计中的惯常设计或者常用设计手法,综合客观地审查判断涉案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员工培训不到位 要求退加盟费

2020年10月5日,叶某与泉州某家政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由该公司授权叶某统一该公司品牌商标,经营保姆、月嫂、育婴师、催乳师、钟点工等家政服务的中介服务,约定公司义务包括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共享客户与保姆的资源等。

合同履行中,叶某认为该公司提供培训的老师没有资质,所派送的员工培训不合格、服务质量不到位,吓哭孩子、扰乱雇主家庭生活,构成严重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加盟费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泉州某家政公司辩称,其已向学员提供了相关技能和知识岗前培训,并取得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培训中心出具的相关职业证书。

法官

已提供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 加盟费酌情退还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泉州某家政公司提供培训后由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职业技能认定证书,结合该公司派送的育婴师工作情况等,认定该公司构成违约,鉴于该公司已提供了商标使用许可及部分服务,判决该公司返还加盟费15000元。

法官介绍,特许经营合同中除了约定商标品牌、装饰装潢、经营模式等多项权利义务外,许可人往往负有业务培训义务,特别是在服务行业中,业务培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符合行业要求,关系到被特许人能否继续经营、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但在合同中未约定该业务培训应达到何种具体标准,是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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