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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到底谁说了算?

物业公司擅自涨物业费,法院判决按原合同支付

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王夏羿) 物业费涨了,业主可以拒交吗?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某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业主,某物业服务公司自2016年10月起为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物业服务公司擅自将物业费涨为每平方米1元/月,张某自此未缴纳物业费,故该物业服务公司于2022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每平方米1元/月缴纳物业费486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某物业服务公司提交的案涉小区收费明细情况表显示,案涉小区各单元物业费按每平方米0.6元/月收取。本案中没有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服务公司主张按每平方米1元/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无合同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按每平方米0.6元/月的标准向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费2916元。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自行上调物业费?该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没有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无权自行上调物业费并要求业主支付。物业公司擅自调整物业费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难以充分保障广大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重大共益事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鼓楼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上调物业费依据不足,判决业主按原物业费标准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物业费调价属于应由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费调价,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价程序应正当、合法,并应接受合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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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有缺陷,可拒交物业费吗?

晋江法院以“网格化+人民调解+特邀调解+司法调解”的方式,成功调解574起案件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尤燕玲

业主车辆被刮,谁负责?房屋有质量缺陷,可拒交物业费吗?交了物业费,还要交公摊水电费吗?5月8日,记者获悉,晋江法院以“网格化+人民调解+特邀调解+司法调解”的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成功化解一大批物业纠纷案件。经统计,2022年至今,晋江市诉调对接中心共接收全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592件,共成功调解案件574件,调解成功率达到36%。

案例一 墙面脱落砸了车,开发商物业赔偿5万

业主的车辆停放于地下停车库,车库因年久失修,墙面受潮后脱落,造成业主车辆车顶严重损毁。业主将该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同诉至晋江法院,要求赔偿车损共计11.5万元。

经晋江法院特邀调解员的调解,了解到当事人起诉车损标的金额与实际损失金额有偏差、物业公司对地下停车场存在疏忽维护、开发商对地下停车场的规划存在不合规等情况。

最终,达成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5万元车损赔偿的调解结果。

案例二 房屋大面积空鼓,拒交物业费被判补交

申请人某小区业主起诉开发商提供不合规的房子,房屋出现大面积空鼓,无法入住。物业公司以业主未缴纳房屋交付后的物业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业主补交所欠物业费。两起案件经立案庭审核后,符合诉前调解标准,提交至晋江市诉调对接中心,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协商,业主补交一定期限之前的物业费,开发商对已交付房屋质量缺陷部分进行维修,达到入住标准后,业主继续缴纳物业费。

法官表示,业主购置质量缺陷房屋应在其质保期内及时向开发商、建设单位提出异议,以拖欠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权的行为不可取,一方面没有扎实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会因为维权时间而错过房屋质保期。

案例三 公摊物业费与水电费属重复收费?

申请人某小区业主名下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公摊面积为28平方米,产权面积为108平方米,业主只同意缴纳108平方米的物业费,拒绝再缴纳公摊水电费。业主认为物业公司重复收费,即缴纳108平方米的物业费里面已包含28平方米的公摊费用,再要求缴纳公摊水电费是不合理的。

物业公司以业主未缴纳公摊水电费为由诉至法院,经晋江市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业主补交相关费用息诉。

法官介绍,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规定,物业费缴纳面积基数为产权面积,包含实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

所以公摊面积的水电费和物业费不存在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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