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尤燕玲
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型购物模式,在丰富消费者购物选择、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的同时,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小觑。海外代购到底是买卖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对合同双方权利影响可谓天差地别。近日,晋江法院通报处理了一起相关案例。
A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的海外购”店铺。2021年9月24日,王某向店铺客服咨询某产品的情况。该产品界面显示,配送始发地为日本,产品购买须知为“本店的产品均为原产地采购,符合原产国质量及安全标准,本店只负责产品展示,收取的费用为代购服务费及采购费,本店大部分商品为海外直接采购,并无中文标签,介意者勿拍”。
因王某要求3天内要收到产品,客服便提供国内发货专用的补邮链接给王某。王某在客服提供链接下单付款。
收到产品后,王某以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晋江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十倍赔偿及支付相应律师费。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下单前已了解A公司系海外代购店,因王某要求3天收到货物,双方协商一致案涉产品由海外直邮转为国内代理发货,王某对此亦知悉明了并自愿下单,下单后A公司再次释明王某案涉产品系委托代购,案涉产品亦由案外人周某直接发货给王某,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成立条件,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故王某主张A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法官表示,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特征,出卖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已经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而委托合同主要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代购服务,受托人往往是在接受委托的要求后,再进行采购。
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时并未取得商品所有权,而是向消费者宣传其有海外渠道为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提供代为购买商品的服务,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法官提醒,不论是消费者购买商品,还是商家经营店铺时,都需明确海外代购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否则搞不清楚基础法律关系,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消费者在维权时可能得不到赔偿,还要自行承担败诉风险,商家也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被判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