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7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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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义气”替人担保 自己却成被告

洛江法院通报典型案例,提醒为他人提供担保须注意风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N海都记者 董加固

通讯员 黄琴

近日,多名当事人称自己从未向他人借过钱,不解为何会与其他被告一同被诉至法院。5月11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向外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为朋友担保借款30万元,朋友却“蒸发”了

通报提到,这些当事人中,28岁的泉州男子陈某与另一名被告林某系朋友关系,是知根知底的铁哥们。林某在一次偶然机会中听到陈某吹牛说“为了兄弟可以两肋插刀”,不久后林某便安排了一场“鸿门宴”,以资金周转为由要求陈某替其做担保人借款。陈某明知一旦做了担保人,林某日后若没有偿还能力,就得自己背锅。但当初既然已夸下海口,为了不丢面子,为了“行侠仗义”,陈某便在一张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最终,陈某当初所担心的事果然发生了,林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人也“蒸发”了,陈某与林某被债主一同诉至法院。

案例二 网恋女友以分手为由,逼他签下借款担保

而在另一起案例中,33岁的泉州男子张某与另一被告28岁的古某系恋人关系,二人在网络上认识,交往时间不长,还不到两个月。有一天,古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张某为其做担保,并承诺只要张某同意就与其结婚,不然就分手。作为大龄剩男的张某,一时为爱冲昏了头脑,为了展现自己男人的“担当”,为了能圆“结婚梦”,便爽快地答应了女友古某,在一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不久后,古某就开始玩起了失踪,张某便被债主诉至法院,张某苦闷道,“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洛江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与张某均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

为他人提供担保 须慎重考虑风险

经办法官提醒,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为此,当朋友或亲人需要你为其提供担保之时,请慎重考虑风险,并注意以下几点:1.债务人的信用情况与经济情况;2.担保方式的约定;3.本身的经济情况。虽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债务人若没有经济能力,担保人也没有办法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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