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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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违规驾车 酿事故家长担责

泉州一15岁少年骑电动车超速发生事故,造成万余元损失由监护人承担

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洪金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然而生活中,一些未满16周岁的学生因贪图电动自行车的便利性,违规驾车进而造成事故。近日,泉州鲤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骑电动车载人还超速

15岁的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同学王某,在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段超速行驶。行驶过程中,为避让邓某违规停放的小轿车,胡某与傅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王某、傅某、傅某所载的林某等人受伤及三车车损。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傅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林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傅某、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分别花费医疗费6955.27元、3170.11元。

因各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傅某、林某分别起诉至鲤城法院,要求胡某及其监护人、邓某和违停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被判担责七成 赔偿万余元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鲤城法院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70%赔偿责任,邓某、傅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胡某系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鲤城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的父母赔偿傅某各项损失计11494.04元,赔偿林某各项损失计3191.79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傅某2463.01元、支付林某68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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