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李华峰
星辰大海浪漫岛,繁星坠海“蓝眼泪”……随着平潭旅游热度的高涨,藏于渔村、提供一线海景的民宿小院备受游客们喜爱,于是不少平潭居民开始修缮起了乡下的房子,做起了民宿经营。但在修缮民宿时工人却不幸坠落受伤,那么他应该向谁主张权利?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工人拆房摔落
构成十级伤残
平潭的陈先生想将乡下老房改造成民宿,于是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上了老师傅大林,双方确定以30000元的价格由大林承接陈先生的拆房作业,随后大林通过他人联系小吴参与作业。
2022年9月21日,小吴在拆房作业时摔落,在摔落过程中安全帽因未系扣掉落。当日小吴被送往医院治疗,出现颅骨凹陷性骨折、椎间盘突出等,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需要一笔不小的治疗费。这费用该由谁负担?房主陈先生和雇佣小吴的大林却互相推诿起来。
谁是雇主?
陈先生认为,他将拆房业务发包给大林,对大林联系小吴进行作业的事情并不知情,与小吴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保证施工作业安全,他租用了相应的脚手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吴坠落致残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未佩戴好安全帽。
大林也十分委屈,有活干有钱挣,他才邀请小吴过来一起干活,他不是小吴的老板,也没签什么协议,其按点工每天给小吴400元,不应该就小吴的损伤承担责任。
平潭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理认定,结合小吴伤情及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过错程度,酌定大林、陈先生、小吴分别应就小吴所受损失承担40%、30%、30%的责任。依法判决大林、陈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小吴赔偿款4万元、3万元。该判决经二审维持,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招揽工人参加作业也形成劳务关系
首先,法院要厘清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完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劳务合同则多呈现为“临时工”,多为按天、小时来计时结算,劳务者只需提供劳务。在本案中,大林和陈先生最终确定了房屋修缮的报酬,可见大林承揽了陈先生的案涉修缮作业,两者之间成立承揽关系。大林通过电话联系小吴参加施工,两者之间劳务关系成立。
大林承接案涉作业后,招揽小吴参加作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大林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吴在作业过程中有佩戴安全帽但未系扣,致使在摔落过程中安全帽飞落,造成本次事故中其头部受伤,即其在本次事故中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陈先生作为定作人,其虽然提供了脚手架等,但其提供的作业环境仍存在定作人、承揽人均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点睛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