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下一篇

买微信号推销广告 3人获刑

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各处罚金3万元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王芳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收到五花八门的推销电话,有的推销员甚至连我们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都掌握得一清二楚。到底是谁出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假如遇到类似情况,应如何处理?记者从鼓楼法院获悉,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3名被告人通过购买他人身份信息以推广自身广告业务,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情概要 赠送礼品诱使他人加群 发布合作商家广告

2021年8月,被告人田某、谢某、江某在福州设立专门从事对接商家的广告宣传工作点,利用微信推广商家的产品,并为他人介绍客源、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利润分成。

自2021年11月开始,三人指使购买绑定他人身份信息的实名认证微信,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后进行微信实名认证,由业务员以赠送礼品等方式,诱使他人添加并将上述微信号拉入微信群内,而后通过被添加的微信号在他人微信群内发布合作商家的广告,以此获利。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谢某、江某为推销广告业务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何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购买绑定他人身份信息的实名认证微信,实名认证微信亦属于“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法条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