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缪玢
“非常感谢法官和书记员替我讨回卖猪肉的钱,这都是我起早贪黑的辛苦钱呐!”近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林某来到泉州鲤城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该院简易庭法官的手中,表达对法官为群众办实事、维护公平正义的感谢。
案例:没签合同批发猪肉,45万多货款迟迟未收到
林某在鲤城区一家屠宰场负责猪肉批发生意,王氏夫妇二人则在丰泽区经营着一个猪肉摊。自2014年开始,王某甲、王某乙夫妇二人向林某批量采购猪肉。
然而,2019年3月至5月期间的货款487670元,王氏夫妇二人以资金紧张为由,却始终未支付给林某。经催款后,王某乙支付了3万元,但剩余的货款457670元未再支付。为此,林某将王氏夫妇起诉至鲤城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因双方未进行直接结算货款,也未订立书面合同,且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交反驳证据,给事实认定造成了很大困难。为此,法官在繁多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梳理时间线,反复听取通话录音,同时结合记账单、微信语音、王某乙还款3万元行为等证据,全面、准确梳理案情。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提交的记账单中,明确载明其与王氏夫妇交易的时间、数量、单价、总价,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此外,在林某与王某乙的通话录音中,林某反复提出王氏夫妇尚欠的货款为48万多,王某乙并未反驳且屡次表明一定会还款,这一数额与林某提交的记账单总金额基本一致。且在林某连续催讨期间,王某乙还有还款行为,故林某与王氏夫妇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林某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王氏夫妇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官依法作出判决,王氏夫妇应向林某支付货款45767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王氏夫妇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送货单聊天记录等都可当证据
日常生活中,因交易习惯等情况,部分买卖交易极少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那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法官表示,此时,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电子聊天记录等证据,都可证明自身是否已履行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来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存在。
不过,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别是往来金额大、履行期限长的交易行为,签订书面合同更为妥当。因此,法官建议民众在交易过程中尽量签署书面合同,且应制作相应的送货单、结算单或其他单据,交由对方核实确认,并予以保存,形成良好的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