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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福州一对情侣同居时买了两套房,分手时起了纠纷;法院:共同购置财产根据双方出资、贡献分割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罗曼

狭义的“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现实生活中,长期同居生活的双方在分手后发生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记者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财产析产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同居期间买了两套房 分手时因房闹上法院

2016年,男子张某与女子吴某相识,数月后即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21年12月。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两处房产,一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一处位于泉州市。2018年9月1日,二人签订了《协议合同书》,约定张某全资购买的两处不动产,登记在吴某名下,二人属于此两件不动产单元完全拥有者,若一方私自处分不动产须赔偿另一方1000万元违约金。二人分手时协议自动终止,张某支付50%资产净增值价值,吴某无条件办理涉案房产过户张某事宜。

2021年11月,张某、吴某在微信中约定将台江区房产出售。2021年12月,吴某微信向张某确认台江区房产售房价格为360万元,扣除贷款后双方应各分得152万元。吴某在扣除张某确认的欠款41万元后,将111万元支付给张某。2021年12月6日,二人在微信中约定《协议合同书》作废并撕毁。

2022年初,张某将吴某诉至仓山法院,根据《协议合同书》内容请求法院判令: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和泉州市的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吴某赔偿原告违约金50万元。

吴某辩称,张某要求归还台江区房产一事已经丧失请求权基础,位于泉州的房产,吴某拥有50%的份额,张某无权请求归其个人所有,且吴某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五年,时间较长,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福州市台江区的房产,原、被告在微信中约定将该房产出售,并按约定分配售房款项。上述行为视为双方对该房产的分割重新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而泉州市房产系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已确认绝大部分购房款系由原告出资,且双方同居时间较长,故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双方共有。

综合考虑双方的共同生活情况,平衡双方利益,酌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50万元。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签订的《协议合同书》,已在微信中表示该合同“作废”并撕毁,故该合同书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按照该合同书的约定分割讼争房产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仓山法院依法判决,福州市台江区房产归被告吴某所有,该房产项下的银行贷款余额由被告吴某承担;泉州市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该房产项下的银行贷款余额由原告张某承担,原告应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50万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

并非当然归双方共有

法官表示,同居析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考虑同居关系时间这一要素。较长的同居时间才能保持生活、生产关系的紧密度和相互之间的依赖度。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像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着较大差异。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而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参考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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