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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就依法惩治网暴公开征求意见,严惩网络诽谤、网络侮辱等行为

网暴造成被害人轻生 将被提起公诉

新华/图

N南方都市报 北京青年报 法治日报

惩治网络暴力、加强网暴治理将有专门的司法文件。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6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称,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

组织“人肉搜索”,情节严重或入刑

《征求意见稿》称,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针对网络诽谤、侮辱等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将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针对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针对一些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矫正“法不责众”倾向,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等

《征求意见稿》释放了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号。《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被害人提供证据有困难,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

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网暴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应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这5种情形分别是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到,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依法提起公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针对相关网暴信息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被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画重点

5种情形拟从重处罚

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声音

建议平台加强网暴识别预警

近日,“武汉小学生校内被撞倒致死”事件中孩子的母亲被曝坠楼身亡。

事件起因是5月23日下午1点多,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弘桥小学一名青年老师驾车在教学楼前等待同事上车。等待期间,一年级学生谭某走到车前蹲下。车辆重新启动前行后,谭某被撞倒、碾压,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谭某母亲杨女士接受媒体采访后,网络上出现大量恶意评论,对其穿着打扮和身材肆意评价。根据媒体报道,知情人士在采访中称,“杨女士最近一直处于伤心中,网上的舆论对她也造成了一些压力,轻生的具体原因暂时还不清楚”。

近年来,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脱离事件本身,对事件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外形、穿着打扮、言谈举止、过往言论等评头论足。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介绍,随着网络发展的深入和网络治理的深化,网络暴力不仅包括比较明显的侮辱诽谤、挑动网民对立、人肉搜索、辱骂攻击等硬暴力,还包括站在所谓道德的制高点上不断诘问、质疑、追问、打探、嘲讽、戏耍他人的软暴力;不仅包括公开的侮辱诽谤等显性暴力,还包括滥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点对点方式发送不良有害信息的隐形暴力;不仅包括单人实施的个体暴力,还包括众人无意识实施且追求变态“集体狂欢”的群体暴力。

长期关注互联网领域的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志军表示,这些脱离事件本身的网暴行为,是对当事人甚至公共秩序的侵害,轻则违背道德,重则违法,充满了恶意,需要以教育引导或法律追责的方式进行规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公共秩序。

除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专家还提出,平台治理十分重要。为避免此类悲剧事件发生,平台应建立预警机制,发挥自治功能。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蒋俏蕾建议,平台可以利用技术加强网暴内容的识别预警,建立网暴相关舆情的应急举报机制,可以考虑进行有条件的或者部分的实名。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发生后,平台应该对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对攻击性的言论及疑似网暴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删减、屏蔽或警告,为网民提供投诉或者举报渠道。在相对早期的阶段,及时阻断、禁止网络中的定向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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