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泉州法院发布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自制肉羹中添加有毒“硼砂”
2019年10月,被告人施某某在自制的肉羹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硼砂”,在未告知施某听的情况下,将肉羹销售给对方,最终由施某听在其经营的晋江市英林镇某食品店内进一步对外销售。2019年10月18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施某听经营的上述食品店内,抽检肉羹样品检出“硼酸”,含量为259mg/kg。经查明,施某某共向施某听销售添加“硼砂”的肉羹10公斤,销售金额为360元,施某听购进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440元。
晋江法院判决施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施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3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支付赔偿金4400元(赔偿金已经支付),在晋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销售含有“瘦肉精”肉牛产品
2019年6月左右起,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出售含有违禁药品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饲料养殖的肉牛仍予以购买,后在晋江某社区其私设的无证屠宰场宰杀肉牛并加工后销售到石狮等地。2021年6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销售部分牛肉给在石狮市经营肉摊的黄某,黄某又转售给多个消费者,其中转售给泉州市洛江区一餐饮店的牛肉被检出克伦特罗。至案发,被告人冯某某销售含有克伦特罗的肉牛产品的金额至少12700元。
石狮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冯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冯某某的违法所得1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冯某某应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7000元。
生产销售含禁用农药的苦瓜
2021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易某某为了防治虫害,给种植的苦瓜喷洒“氧乐果”、“乙酰甲胺磷”等农业农村部禁止使用的农药,后将上述苦瓜运送至晋江市某市场委托林某代为销售。
2021年8月17日,石狮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易某某种植的苦瓜进行例行抽检,所检项目“氧乐果”含量0.30mg/kg。经查,被告人易某某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苦瓜共计4801元。
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易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易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易某某应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8010元。
回收废油 制作火锅底料“红油”
2017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某商场出资经营某火锅店,由被告人梅某负责管理,并雇佣被告人夏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该店中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用该“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进行谋利。该店经营期间,共销售有毒、有害含“红油”的锅底总额为11200元。
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梅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四百元。三、被告人夏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销售国家明令禁止
加工经营的河豚(鲀)鱼
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惠安县某渔港码头向他人购买野生河豚(鲀)鱼,并载至当地海鲜市场售卖。同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上述尚未出售的重量为45.11千克的野生河豚(鲀)鱼。经鉴定,样品的鱼源性成分PCR产物序列与怀氏兔头鲀特异性序列同源性最高(为98.92%)。根据规定,涉案野生河豚(鲀)鱼系禁止加工经营。
惠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加工经营的有毒野生河豚(鲀)鱼,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