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董加固)6月20日,记者从泉州市获悉,近日,《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市区统管区范围内(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据了解,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办法》立足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现状,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确保海绵城市理念能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在海绵城市建设策略上,《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强调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四同步”建设要求;既有建筑以及市政设施项目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造、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等工作,统筹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避免大拆大建。
据了解,《办法》着眼于建立完善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建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同时要求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维护监管,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确定。
《办法》明确,泉州古城6.41平方公里范围和世界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世界遗产、历史文化名城等相关保护管理规划要求,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彰显地域风貌特色,统筹谋划、有序实施,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