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政经事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骑电动车 7月起11种行为违法?

福州交警对网传消息做出回应

N海都记者 周字艺

“进入7月后,骑电动车以下行为违法!”近日,一些微信群中流传着这样一些消息,罗列了骑电动车载人、头盔不符合国家标准等11种违法行为。

那么,事实到底怎样呢?记者向福州交警部门进行了解。

有些行为 早已列入违法名单

在网上流传的图片中,共罗列了以下11种“违法行为”,分别是:

1.载人违法;2.随意变道、掉头、压线横穿、逆行等违法;3.不戴头盔违法;4.头盔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5.超标电动车没有驾照违法;6.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7.过人行道不下车推行违法;8.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骑行违法;9.安装手机支架违法;10.非法改装(加装棚伞、座位等)违法;11.电动车充电器不符合新国标规定违法。

记者了解到,上述部分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时间不是7月份,而是很早之前就开始施行。2019年施行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的规定: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悬挂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等等。此外,《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因此,上述的“载人”“变道、掉头、压线横穿、逆行”“不戴头盔”“在机动车道行驶”“在人行横道骑行”等,均属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不按道行驶、逆行,罚款20元;闯红灯,违规载人,遮挡、污损号牌,假套牌,非法改装,闯禁行,罚款50元;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未佩戴安全头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非法改装 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至于非法改装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对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载物有明确规定,即高度距地面不能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同样,《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也要求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因此,市民若“非法改装(加装棚伞、座位等)”,属于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福州公安交警部门有关民警表示,加装棚伞会增大电动车的阻力,影响行车稳定性,容易发生事故。而手机支架与之相比,虽然高度未超规定高度,影响也较之更小,但是,若市民在骑行过程中使用手机支架看手机,同样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交警提醒,安装手机支架也应注意安全驾驶,避免分心。

至于其他行为,福州公安交警部门向记者解释道,头盔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电动车的充电器,并不在交警的执法范围之内,将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他相关部门给予监管。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