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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消息引发关注。村民黄德义组织家人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收费4年。2018年,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9年,黄德义被洮南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村民缘何建桥?水利部门为何拆桥?自建收费桥被判刑的黄德义、失去临时桥的村民如何通行?此外,寻衅滋事罪判定是否恰当,也是公众热议的焦点。
村民:现在没桥了,没啥事我们就不过河了
洮儿河,是黑龙江水系松花江西源嫩江右岸最大支流,位于内蒙古兴安盟境内与吉林省西北部。黄德义居住的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临河而居,这对于有河流16条、大小湖泡26个的洮南市是最平常的存在。
相邻的五家子村村民刘立国说:“以前这有浮桥,过河方便,现在没有了,没啥事我们就不过河了。”
河边有一块2米多高的牌子,上面写着“违章建筑 禁止通行”,落款为洮南市瓦房镇人民政府和洮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这说的就是我那桥,告诉过路的村民不许过桥。现在桥没了,牌子还在。”黄德义说。
据了解,洮儿河流域的洮南市区至瓦房镇段共70公里长,自南向北有3座桥。一号桥、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三座桥间隔分别为27公里和43公里。振林村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间,距满洲岱桥直线距离27公里、距镇西桥直线距离16公里。
黄德义本是村小的老师,因为祖辈摆渡,让他对“无桥过河”感触颇深。“以前我们村有挺多在河对岸包地的,绕道的话得多走出几十公里,那时候我们就在河上坐船,很方便。”村民黎大爷说。
“以前种地都用牛马,水不深的时候可以蹚水过河,后来大家都开车了,就不能蹚水,所以我就想搭个浮桥,方便村民过河。”黄德义说。
20世纪90年代末,黄德义和他的三哥造了3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用于摆渡,收费但并无标准。2014年,他和亲友又焊了13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浮桥跟着水面宽窄调整,一旦汛期水太大,或者冬天上冻了,桥就从水面上撤下来,每年使用5个月左右。
2016年4月、2016年9月和2017年11月,洮南市水利局三次给黄德义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每次罚款1万元,并让他拆除浮桥。
拆桥以后,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
2021年底,黄德义提出申诉。今年3月31日,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当地回应五大疑问
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长刘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黄德义和村民的疑问一一解答。
疑问一:黄德义自筹资金搭桥为何不被允许?
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黄德义搭建浮桥,并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我们无法对桥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他自行拆除。”刘洪波说。
疑问二:为何在罚款3次之后才强制拆除?
按照黄德义的说法,桥搭好后,水利部门对他进行了罚款,交了钱之后他便继续运营。“我们要求他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刘洪波表示,“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我们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疑问三:因收52950元过桥费而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金额从哪来?为何驳回黄德义的申诉?
关于案件侦办问题,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便过多解释,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对该案登记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疑问四:村民的过河之困何时解?
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表示,“十三五”以来,洮南市充分考量民生诉求和实际需要,共投资2.17亿元,建设桥梁31座,总长度2.9公里。今年,有两座桥梁正在修建。“但是我们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为了去白城方便,农耕需求不强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就往后排。”刘洋说。刘洋介绍,洮南市已经规划了一座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间的公路桥,并纳入“十四五”规划。这座桥建成后,距离振林村20多公里。
疑问五:新桥建成前,村民怎样过河?
刘洋说,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力争在秋收前建设完成,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对振林村附近公路桥架设进行论证。
瓦房镇:有收费,但不是强制的
7月9日下午,洮南市瓦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黄德义搭建的浮桥全长10多米,连接着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极大缩短了两岸村民往来的距离。“(经这座桥)直接就能过去(安全村)了,能少走70多公里,特别近,时间缩短了,还方便。”
因私自建桥并收费触犯了法律,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对黄德义下达通知,要求其自行拆除非法所建桥梁。据该工作人员回忆,浮桥拆除后,村民往来振林村和安全村,只能选择绕道。2019年,河道还发生了多起溺亡事故。
上述判决作出后,黄德义进行了申诉。他在申诉材料中提出,建桥是为了方便两岸村民春耕及秋收,不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过高。他说,没有向过路人强制要钱,自己光焊船体就花了13万多元,此外还有搭建费用,收取的“过路费”没有超过成本。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他已经退还全部赃款。
瓦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浮桥确实存在收费情况,“但给不给都自己随便过,也不是强制的。大伙儿就图这一块儿近”。对于网上有声音指出,黄德义在搭建浮桥的过程中存在把道路挖烂的情况,该工作人员予以否认,表示也不存在黄德义垄断浮桥过路的情况,“修道怎么还能挖路呢?桥要是不好走,也没有人会选择从这里走”。
罗翔:
刑法虽不能过度宽纵
但更不能一味重刑
7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发布文章《私造浮桥,有罪吗?》。
文章提到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对于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层面上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以更为明确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还没有修正之前,作为一种既定的罪名,学界的普遍意见是在司法层面上严格限缩本罪的适用。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据报道,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然而,这笔钱经法院退还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对于收费,黄某称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否则,所有的收费,甚至包括公众号的打赏、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
刑法虽不能过度宽纵,但更不能一味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