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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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在职却被陌生公司申报了个税

福州鼓楼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侵犯了当事人的姓名权,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林义挺 张艳华

在核对个人所得税时,发现一家陌生公司给自己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但是自己从未与其建立过任何劳动关系。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

案件:核对个人所得税 意外发现被申报

福州市民徐某核对个人所得税时发现,自己竟然被一家公司申报了个人所得税。据了解,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徐某所得正常工资薪金为由向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进行纳税申报。2022年4月18日,徐某以“从未在职”为由向洪山税务所申诉,申报结果为“经核实,您提交的申诉属实,我们已督促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

对此,徐某诉至鼓楼法院,请求确认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徐某的名字及身份信息在税务所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并希望判令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徐某系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或徐某实际领取了工资薪金,故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以徐某在其公司有工资收入,而用徐某姓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侵害了徐某的姓名权,对徐某的信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徐某请求判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此外,徐某并未举证证明其除律师代理费外存在其他损失,故仅对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确认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徐某的名字及身份信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的姓名权;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消除影响,向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徐某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

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企业应杜绝虚假报税

公众应保护个人信息

本案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纳入一般人格权范畴,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它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受到法律保护。

经办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善意原则,杜绝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对于公众而言,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或授权给第三方,在遭受侵权后,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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