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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个税 意外发现被陌生公司申报

因姓名权被侵犯,福州一男子状告某公司胜诉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林义挺 张艳华

在核对个人所得税时,福州市民徐某发现一家陌生公司给自己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但他从未与该公司建立过任何劳动关系。

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判决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消除影响,向徐某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从未在职却有工资“进账”

据了解,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徐某所得正常工资薪金为由,向鼓楼区洪山税务所进行纳税申报。

2022年4月18日,徐某以“从未在职”为由向洪山税务所申诉,申报结果为“经核实,您提交的申诉属实,我们已督促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

对此,徐某诉至鼓楼法院,请求确认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希望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徐某系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或徐某实际领取了该公司在个税平台报税的工资薪金。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确认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徐某的名字及身份信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的姓名权,应消除影响,向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徐某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

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众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本案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纳入一般人格权范畴,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它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受到法律保护。

经办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善意原则,杜绝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对于公众而言,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或授权给第三方;在遭受侵权后,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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