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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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回复“知道了” 成判决证据

法院认定,即时通信数据是电子证据重要类型,符合要求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晋研)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也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记者获悉,近日,福州市晋安法院审结一起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协商煤炭买卖及具体数量和单价,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以“某公司”为发货单位,分66批次将价值合计2045128.8元的烟煤运至被告指定的某化工公司。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合计1400000元。

2021年7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对账单告知尚欠货款645128.8元,被告于数日后回复“知道了”,此后再未还款。对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出示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确认该微信号确为被告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出库单、过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为证,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对原告通过微信出具的对账单未持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645128.8元,可以认定。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

经办法官提醒,即时通信又称实时通信,是一种使人们能在网上识别在线用户并与他们实时交换消息的技术,国内常见的微信、QQ、阿里旺旺等就是即时通信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即时通信数据,被当事人提交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越来越多,成为电子证据的重要类型。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以及双方对账确认的金额,与出库单、过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被告欠款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知多一点

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微信号、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4.提供微信图片记录时,一并提供图片记录前后相关的聊天记录。

5.提供微信语音记录时,微信语音应当尽量清晰、准确,保存好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最好聊天双方对于所谈论的重点争议问题有明确的表态。

6.建议对此类微信记录证据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提取和固定。

7.微信网络链接记录,要注意提前保存。在保存证据时除正常截图聊天内容外,还要保存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仅保存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8.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要注意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安徽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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