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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今起实施

着力破解大气污染防治中源头“防控难”、执法“查处难”等痛点问题

N海都记者

唐明亮

8月1日起,新修订的《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围绕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监督管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着力破解大气污染防治中源头“防控难”、部门“协同难”、执法“查处难”等痛点问题,对于推进福州市大气环境治理长效化,加快建设山清水秀城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确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在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方面,《办法》确立了政府统领、部门协同、生产经营者各负其责、公民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

《办法》明确,福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负责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推广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大气污染防治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明确法律责任 让违规、违法行为有法可依

为使法规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对于侵占、毁损或者移动、改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应急响应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网格化监管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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