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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原件归还了,还要还款吗?

罗源法院表示,出借人将借条原件归还给借款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消灭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陈雅诗 柯幼

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部分借条原件归还借款人后,继续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借款人却不愿承认,应该如何处理呢?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案件。

案件:归还部分借条后 还要求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据悉,林某与阮某的父亲系朋友关系。经营着一家旅行社的林某曾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09年与2011年向阮某父亲借款共计12.5万元,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付息。

随后,林某分别于2017年、2018年偿还了7万元借款,阮某便将其中两张分别为2万元与4万元的借条原件归还林某。此后,阮某多次催讨剩余债务,林某就是不还款。

对此,阮某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归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林某2017年、2018年支付的款项产生分歧。阮某认为,7万元款项均为林某偿还的利息。

林某辩称,其于2017年、2018年归还钱款均用于偿还借款本金,且自2017年后,双方曾口头约定不算利息。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林某归还借款时,阮某将林某出具的部分借条原件归还林某,针对借条中载明的6万元借款本息,在阮某没有证据证明归还借条原件时系受胁迫、欺诈而为的情况下,可视为双方对这6万元本息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017年、2018年,林某共偿还阮某7万元,阮某只归还林某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原件,从常理分析,另1万元应认定为用于支付2012年林某结欠的利息。

综上,罗源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并驳回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阮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归还借条原件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经办法官表示,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

根据交易习惯,出借人将借条原件归还给借款人,双方就该借条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消灭。即使出借人能够证明借款人已偿还的款项尚不足以清偿本息,但借条原件归还给借款人这一行为可视为出借人对未还部分予以放弃。除非出借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还需偿还,或者借款人自愿履行,否则,法院将依法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因此,法官提醒,出借人在借款人未还清债务时,应保管好借条原件,归还借条原件更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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