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毛朝青 通讯员 朱荣增) 近日,三明永安市人民法院通过线上开庭审结一起因网络买卖“三无”美白针引起的纠纷案件,判定买卖“三无”美白针合同无效,出售方退还消费者货款2.2万元。
2022年7月17日,陈某某通过微信向曹某购买了6盒某品牌的产品,支付了2.2万元。陈某某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外包装和标签上均是外文,属于注射类产品。陈某某认为曹某卖给自己的是假货,未使用该产品,也未与曹某交涉退货赔偿事宜,便将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某退还货款2.2万元,同时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22万元。
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与曹某就购买案涉产品的价款、数量、收货地址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曹某交付了产品,陈某某支付了货款,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产品无中文标识、无进口批准文号,不具备上市销售的条件,曹某亦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属于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案涉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当事人据此进行的支付或获得的财物亦相应地丧失了依据,故曹某应退还陈某某货款2.2万元。
此外,案涉产品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为药品。陈某某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属于假药、劣药或曹某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且陈某某并未因使用案涉产品受到损害,故陈某某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曹某退还陈某某货款2.2万元。